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律所代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获得全面胜诉,判决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圣象”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71000元。
案情介绍
圣象集团是“圣象”商标及字号的在先权利人,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享有“圣象”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原告“圣象”品牌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自2005年至今多次被商标局、法院司法认定为“地板”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被告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在其生产、销售的木地板商品及包装上、经营场所内、网站宣传中使用“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圣象木业”“圣象木业”“济象地板”等字样,擅自在展会中、宣传册、名片上使用原告圣象集团在先注册商标及长期使用的英文字号“Powerdekor”作为圣象对应英文翻译。此外,被告还在产品包装、网站销售宣传中标注“央视网战略合作伙伴”“中国著名品牌”“since1996 品质20年”等用语。上述行为均意图攀附原告“圣象”商标字号声誉、误导消费者。
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因发现涉案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济象”等,其商标所有人均为济宁某公司;济宁圣象木业、济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分别为马某、马某某,二人还以个人银行账号作为产品销售的收款账号;青岛某公司在涉案侵权产品销售过程中提供济宁圣象木业的名片、开具济宁圣象木业为抬头的销售发票,遂将上述四主体均列为本案被告,追究其共同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
济宁圣象木业在生产、经营、销售木地板产品过程中使用“济象地板”等字样,突出使用“济宁圣象木业”“圣象木业”“圣象”等字样,在展会、宣传册、名片上使用“Powerdekor”作为圣象对应英文翻译,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所销售的木地板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侵害了原告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
济宁圣象木业使用“圣象”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地板商品及包装上、经营场所内、网站宣传中使用“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字样,极易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原告关联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行为同样侵犯了原告在先字号权。
济宁圣象木业在生产、经营、销售木地板产品过程中虚假宣传自身为“央视网战略合作伙伴”“中国著名品牌”“since1996 品质20年”和使用“Powerdekor”作为“圣象”对应英文等行为,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一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济宁某公司将其注册商标授意使用在涉案产品上、经营宣传中,应认为济宁某公司与济宁圣象木业具有共同的合意并共同实施了涉案地板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马某、马某某作为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在案证据亦足以证明青岛某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涉案商品的销售量及利润情况等因素,针对恶意侵权加大赔偿力度,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认可了原告关于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诉求,判定被告公司两位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既有利于打击侵权方,亦有利于后续赔偿款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