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律所代理的法拉力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大连斯马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斯马特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获得一审胜诉,法拉力公司注册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的商标(下称“跃马”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至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斯马特公司第42类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注册的裁定被判撤销重作。
案情介绍
法拉力公司作为全球著名的汽车公司,其“跃马”图形商标早在1995年就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得到中国优先权保护。2012年9月,斯马特公司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于2015年获准注册。针对诉争商标,法拉力公司基于“跃马”图形商标和其他数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维持了诉争商标注册。针对该裁定,法拉力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认为“跃马”图形商标构成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对“跃马”图形商标的复制摹仿,有可能误导公众而损害法拉力公司的利益,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裁定应予撤销重作。
代理概况
为证明法拉力公司“跃马”图形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驰名商标,集佳律师搜集、提供了海量证据以证明“跃马”图形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集佳律师对商标标识的近似和“车辆”商品与“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的关联性向法庭进行了详尽阐述,以证明相关公众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法拉力公司存在某种关联,不当利用了原告的品牌声誉,损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法拉力公司的“法拉利”“Ferrari”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认定“跃马”图形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车辆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跃马”图形商标和诉争商标的显著部分在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构成对“跃马”图形商标的复制模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跃马”图形商标藉以知名的车辆商品具有一定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相联系,认为诉争商标与法拉力公司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不当借用法拉力公司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品牌商誉,损害法拉力公司利益。因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裁定认定错误,应予撤销重作。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将“跃马”图形商标的显著部分进行对称处理,虽然存在细节修改,但基本特征完全相同,仍然构成高度近似,本案对于商标标识近似的判断具有典型意义。此外,本案将注册在“车辆”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至“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加大了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了驰名商标权利人打击商标违法注册行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