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诉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大疆”商标,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在本案中构成在第12类“航空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大疆实业公司生产、销售和推广带有“大疆”标识的手机构成商标侵权,在字号中使用“大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大疆创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领先的无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客户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市场占有率高达70%。2012年11月22日,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在第12类“航空器”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 “大疆”商标,被核准注册。上述“大疆”注册商标经过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具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大疆实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日,将“大疆”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生产、销售和推广使用“大疆”标识的手机。我方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是手机,与大疆科技创新科技公司“大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航空器”等商品存在差别,但是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航空器”产品(无人机)通常与手机搭配使用,二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加之“大疆”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实现商标权的保护。故大疆实业公司生产、销售和推广带有“大疆”标识的手机构成商标侵权;在字号中使用“大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
经过数次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谈话询问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大疆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生产、销售、宣传行为中使用“大疆”字样。
二、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行为,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大疆”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大疆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广州日报》及公司官方网站上连续刊登三十日的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大疆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十一万四千三百零二元。
典型意义
本案第一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大疆”商标的知名度达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确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考量因素以及侵权行为交叉发生的认定依据,对于后续案件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