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并受到整体法律框架以及司法和行政系统组织结构、审判资源以及内部管辖的制约。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逐渐被提上议程。因此对专利无效程序性质的分析不应仅仅局限于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定性以及进行局部变革,而应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无效程序的设置进行广泛的考察,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大的制度的变迁提出相应的构想。本文就无效程序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例如主体资格、请求原则、依职权原则等等与德国相应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比。
一、专利无效案件审理机构和审查原则
1、专利无效案件审理机构
德国于1961年建立了联邦专利法院。专利法院由院长、首席法官和普通法官组成,他们必须符合德国法官法的资格要求(法律法官)或者必须是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家(技术法官)。技术法官必须符合德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技术背景和必要的法律知识。专利法院设立无效庭和申诉庭。联邦专利法院的申诉庭负责审理专利权无效案件,一般由三名成员负责,其中一名必须是法律人员。
我国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专利权无效案件,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发明、实用新型无效案件的所有审查员及审理外观设计无效案件的部分审查员都具有工科技术背景,而且部分审查员具有法律背景。
由于专利权无效涉及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德国专利法院通过技术法官和法律法官共同审理,有利于解决专利权无效案件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探讨设立专利法院的事宜,北京也将设立专利法院提上了议事日程,具体怎样设置,我们拭目以待。
2、关于请求原则和依职权调查原则
德国专利法院在原告提出无效宣告起诉情况下才审理专利权无效纠纷,法院一般不主动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在原告起诉后,法院将无效宣告起诉状转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答辩,被告逾期不答辩的,法院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而且可以视为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已经得到证实。可见,德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要求原被告积极参加到程序中,不允许原告和被告怠于行使权利。
专利法院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不受当事人陈述和提交证据的约束。专利法院应该在庭审中调查证据,特别是可以当庭审查证据,对证人、当事人和专家质证。专利法院根据整个审理程序的结果自由得出结论并作出判决,判决只能依据已经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的事实和证据。
我国专利权无效程序也是在请求人提出请求时才启动,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必须说明理由,需要证据支持的必须提交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请求人没有结合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其请求不予受理。可见,在专利权无效程序的启动上我国与德国类似,都是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我国法律规定在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专利权人后,若专利权人逾期不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作出审查决定。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规定与德国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法法院直接作出支持原告主张的判决。这样,在有人提出专利权无效诉讼情况下,专利权人必须按期答复意见,有利于督促专利权人为维护专利权而积极陈述意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德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法院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不受当事人陈述和提交证据的约束,即德国专利权无效程序要求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积极参加到程序中,同时专利法院的依职权色彩很浓。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调查并未做出规定。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的总则规定: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调查。第三章进一步规定了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调查原则:“必要时,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要求当事人针对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的事实补充证据。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的证据。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有关事实或者核实有关证据。所需费用由复审委员会或当事人承担。必要时,特别是在因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使合议组不能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得到有意义的审查结论的前提下,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进行审查。”
二、关于主体资格
德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需要针对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在异议程序结束前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专利权侵犯其权利的,只有受损失者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于德国专利权无效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该符合诉讼法有关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在被告请求情况下,在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共同体协议签约国内没有经常居所的原告应该对程序费用提供担保。如果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起诉将被视为撤回。即对于在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协议签约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原告提起专利权无效诉讼提出额外要求,防止滥提无效诉讼,给专利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浪费专利法院的司法资源。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而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均要求诉讼参加人要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于专利法关于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与诉讼法对诉讼参加人主体资格要求的不一致,导致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请求人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德国专利法院审理专利权无效案件,当事人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到专利上诉法院,即专利权无效程序和后续救济程序均是司法程序,故不存在类似我国的因无效宣告请求人主体资格不适格而导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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