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437期
 
 
 
 
 
 
 
  当前位置:首页 论坛博览 正文
     
 
 
浅析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缺陷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云枝
 

  代理人答复审查意见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某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性意见,具体理由是“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是很难清楚界定的概念,审查员在下达审查意见时通常也不会通过检索、提出该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记载于某教科书、科技论文的切实证据,相对应地,代理人也很难单纯通过教科书或科技论文中无记载而争辩该技术不属于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并获得审查员的认同。

  因此,如何针对“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技术缺陷答复审查意见是答复审查意见工作中较为困难的作业。

  笔者认为,答复这类审查意见的重点在于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与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区别技术特征与“常规技术手段”的不同之处,并论证由该“常规技术手段”不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论证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因此,代理人答复上述审查意见的首要任务是找出与区别技术特征起到相同作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才能将其作为对比文件进行创造性分析。笔者认为,找出“常规技术手段”有两种方法:

  第一,对于比较简单的技术方案来说,代理人可以从现有技术直接得到与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相同效果的其他现有技术,例如连接两个部件的基础手段为焊接、铆接等;

  第二,对于较为复杂的技术方案来说,代理人无法从现有技术中直接获知与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相同效果的其他常规技术,就需要代理人将技术问题作为出发点,对涉及到的每个部件的工作原理进行分析,从而反向推理,获取至少一个理论上行的通的“常规技术手段”。

  下面通过以下案例加以说明:

  例:技术方案与其他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

  激光指示仪与光学传感器对应设置,光学传感器具有分光部件,光学传感器的光敏元件设于分光部件的输出端。

  取得的技术效果:激光指示仪的光束射入光学传感器后,经过分光部件的分光作用,激光指示仪的一部分光束继续沿直线射出,为掘进设备提供指示方向的功能;另一部分光束投射至传感器的光敏元件上,用于定位系统的定位。因此,激光指示仪发出的激光既参与定位测量,同时还可以为掘进设备提供指示方向的功能,定位系统可以采用无源设计。

  审查员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对此申请人并不认同。

  分析:对于掘进机来说,激光指示仪是现有技术中任何一个采掘巷道中必须配备的光源,其安装于巷道顶部、能够发出第一光束,第一光束的方向即为巷道施工的中心线,它的作用是为掘进机械提供基准,该第一光束应当是巷道中固定存在的、在掘进机掘进作业过程中不能被遮挡的光束。

  在此基础上设置定位系统,常用的技术手段应当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在设计定位系统时,提供另外一个光源(例如激光发射器),使激光发射器发射专门用于定位的第二光束,该第二光束的方向可以也为巷道施工的中心线,也可以与第一光束呈已知夹角,并通过调整机械臂的位置实现第二光束被光学传感器接收,进行定位。

  第二种,定位系统的激光发射器即为激光指示仪,但是激光指示仪在不同的阶段实现不同的作用。当掘进机掘进作业时,激光指示仪发出的光束,为掘进机提供基准,此时定位系统不工作;当掘进机掘进一段时间后停止掘进工作,需要调整位置时,定位系统的激光接收器全部接收激光指示仪发出的光束,以便计算掘进机的当前位姿参数,此时激光指示仪发出的光束不起基准作用,只起定位作用。

  在上述两种常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分析,采用分光部件的光学传感器,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有着本质的不同,也并非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法,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最终,上述答复获得了审查员的认可,该案成功授权。

  综上所述,代理人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以通过合理的推断,获取可行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其作为对比文件进行分析,进一步争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