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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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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的扩展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仲凯
 

  所谓专利的扩展保护,指的是技术人员在做出某项发明创造之后,同时还保护一些与该发明创造密切相关的其他发明创造的行为。

  众所周知,具备单一性的方案可以放在同一专利申请文件中进行保护,所谓具备单一性即指多个方案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例如,如果发明人开发了一种新型的器件,而该新型的器件可以应用在某个装置中,则申请人在请求保护这种新型器件的同时,还可能同时请求保护应用该器件的某个装置,比如,发明人发明了一种新型的加热器,则申请人可以同时请求保护该加热器以及应用该加热器的饮水机,假设权1保护该新型的加热器,则权2可能为“一种饮水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饮水机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由于这两个发明创造具备相同的技术特征“加热器”,所以,显而易见的,这两个权利要求之间具备单一性,而且这种权利要求的布局是合理的。

  可是,这样的专利扩展保护是不是一定能为申请人带来期望的效果呢,换而言之,即若上述的权1被授权,权2是否一定也能够被授权,若权2能够被授权,权2的权利是否稳定?

  笔者认为,上述的专利扩展保护不一定能够让申请人获得期望的权利:

  按照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同一个侵权客体可能会侵犯同一专利文件中的不同权利要求,例如上述例子中,若某一饮水机生产厂家擅自使用权1所保护的加热器生产饮水机,则该厂家生产的商品会同时侵犯权1以及权2。但是,若该厂家如果通过正规方式购买了该专利产品“加热器”(相当于该厂家已经支付了专利费用),则按照“权利用尽”的原则,该厂家应该可以随意处置该加热器,但是,若上述权2获得授权,则该厂家则没有这种“随意处置”的权利,因为若该厂家将购买的加热器放置于自己生产的饮水机中进行销售,则同样会侵犯专利权人的权2,即该厂家需要付出两次专利费用才能够获得这种“随意处置”的权利,这从法理上来看并不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专利的扩展保护应得当,审查员在审查时会尽量使得申请人无法滥用专利权,以避免过度的专利扩展保护。例如,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还是以“加热器”的例子进行说明:

  假设该加热器具备授权条件,显然,保护该加热器的独权1应当得到授权,但是独权2呢?虽然独权2包含了独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但独权2并不是独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不能认为独权1符合授权条件,则独权2一定符合授权条件。

  独权2由于保护主题的改变,对独权2应当进行新的审查,由于独权2中的加热器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因此独权2至少具备新颖性,但对独权2的创造性评判并不能沿用对独权1的创造性评判,笔者认为对于独权2的创造性评判应当主要针对“新加入的加热器是否对饮水机的其他部件,或饮水机的结构,连接关系或工作原理”进行,并且应当以其他的饮水机为创造性的对比对象。

  综上,笔者认为,专利的扩展保护应得当,以避免过度的专利扩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