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知名企业,社会公众习惯于用简称来称呼他们,比如“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被简称为“广本”、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被简称为“一汽”,这些简称由于呼叫简便、朗朗上口,已成为公众呼叫这些知名企业的首选。而事实上,社会上也出现大量个人、企业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申请注册这些知名企业简称,那么,这些知名企业简称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质?如何对它们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保护?本文以“南航”商标异议复审案为例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是航空业内的知名企业,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简称“国航”)、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简称“东航”)并列中国大陆的三大航空公司。同“国航”、“东航”一样,南方航空公司也被简称为“南航”。鉴于“南航”在公众间的广泛知名度,一些不法经营者就盯上了它。
【案情】
广州白云南航食品罐头厂从其名称可以看出其来自广州市白云区,该厂于2002年1月10日在“家用遥控器,水位标,精密测量仪器,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自动售货机,计数器,电子防盗装置,恒温器”这些商品上申请注册“南航”商标。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于法定期限之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复审,请求官方不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案焦点】
1、事实上在广州白云南航食品罐头厂2002年1月10日申请被异议商标“南航”时,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并未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过“南航”商标,那么本案提出异议的权利基础是什么?
2、“南航”在2002年仅仅作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知名企业简称,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对抗广州白云南航食品罐头厂的商标在先申请权?
【律师分析】
集佳律师认为:
1、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前身是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成立于1991年2月1日。1993年1月,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被国家批准更名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并以公司为核心企业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1993年10月,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成立,为国务院首批五十五家试点企业集团之一,简称南航集团。此后,1995年3月2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了“南航(集团)公司”,又于1997年12月11日变更回“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也就是说,在1995年至1997年的三年间,“南航”二字是公司的合法登记企业字号。由此,可以认为,“南航”二字构成商号权的权利基础。
2、目前,“南航”在国内航空公司中拥有最大的运输机群、最多的运输基地、最广泛的国内航线网络和最密集的航班频率。早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2002年,“南航”的旅客运输量和货邮运输量均已居国内各航空公司首位,国际航线旅客运输量、货邮运输量、总周转量分别占全民航的26.8%、15.6%和19.6%,港澳航线旅客运输量、货邮运输量、总周转量分别占全民航的32.9%、15.3%和19.2%。“南航”成立20年来,已快速发展成长为今天亚洲第一、世界第四的大型国际化航空公司。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南航”在航空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随着社会公众对该公司简称为“南航”,公司也长期自称“南航”(基于曾经的商号权),“南航”实际已经承袭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业界的崇高商誉和地位。由此,可以认为,“南航”成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事实上的长期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被异议商标所申请使用的“遥控器,水位标,精密测量仪器,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自动售货机,计数器,电子防盗装置,恒温器”等商品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提供的“旅客运送,空中运输”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实际就是飞机的重要组成部件和机场的必要设施,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无法离开这些商品的辅助和参与。因此,可以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权利人的经营范围具有关联性。
4、事实上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很早就了解广州白云南航食品罐头厂的情况,此间已与之进行过多次接触,并会同当地工商部门解决该企业的企业字号侵权纠纷:自该单位1999年成立以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就对之予以关注,经过多次协商解决不成,2004、2005年间,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最终该单位的企业名称被撤销。双方的纠纷经过工商投诉、两级法院诉讼,最终结案。因此,可以认为,广州白云南航食品罐头厂对于“南航”的情况是知晓的,该企业此次申请“南航”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上述分析都可以推断,广州白云南航食品罐头厂申请“南航”商标,触犯了权利人的两项权利基础:1、商号权;2、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权利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下发裁定:“南航集团”是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简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标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时,均以中文企业名称“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及其简称“南航集团”对外宣传或使用,且申请人的部分获奖证书复印件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南航”作为申请人中文企业名称的显著文字在中国相关公众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中的“南航”文字构成相同,且其指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服务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申请人从而产生误认,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综上,申请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由上述裁定可以看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了“南航”是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的显著文字,并且在中国相关公众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损害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现有的在先权利,不予核准注册。
对于这种类似“知名企业简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各大企业也都予以了高度重视,而作为企业自身来说,要明确这些知名企业简称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际使用的知名商标,应未雨绸缪、尽早保护以防止他人的觊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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