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朋友咨询了一个案例,起初并没有太在意,后来从网络中了解到此类案件已经多有发生,现在就此种类型的案件发表一些自己的浅薄意见。
案件大致如下:朋友的公司在2006年时制作了一些产品宣传册,其中引用的一张图片给他们引来了麻烦,现在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致电到朋友的公司,称该图片版权属于该公司所有,要朋友的公司进行赔偿。为一本简单的产品宣传册而给公司带来如此大的法律难题是每个公司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通过网络搜索我们发现,某(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美国Getty Images Inc.在中国境内唯一的合法授权代表,其通过www.gettyimages.cn中文网站平台向外界提供图片,该公司管理的图片通过网络进行展示,通过销售、许可使用等方式对其网站图片进行经营。再深入地了解一下,发现因为误用了图片被其告上法庭的公司已经有很多了,并且其公司胜诉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如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版权纠纷案件中,图像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未经其许可而使用了其网站上的6张图片,要求赔偿,经过庭审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图像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2009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图像公司诉大连某公司未经其许可而使用了其网站中的3张图片,经开庭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连某公司支付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9090元。在现在网络如此发达的社会中,大家都不免借助网络去完成很多工作,从网络中选择一些美观而实用的图片来使用便是再普通不过的一种现象了,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动作却让很多企业背上了诉讼的包袱,有不少企业还为此支付了高额的赔偿金。就这一现象我想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网络中的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作者将图片发送到网上供别人欣赏是否就意味着其放弃了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从法条规定来看,作者将图片发送到网上只是行使了发表权,而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可见大家首先要将发表权与著作权的概念进行区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对发表权进行了定义,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可见,作者将自己创作的图片发送到网络中只是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仅仅行使了发表权,虽然发表权是一次用尽的权利,但作者仍然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即使大家通过公共渠道即可欣赏或获得其作品,但仍然不可能随意使用,以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其次,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大的。著作权同商标权、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然而著作权的保护却并不像商标、专利那样,商标需经过商标局的注册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也需要经过专利申请过程取得专利证书后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作品是否在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是否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都不影响对著作权的保护,这点从某图像公司与其他企业的一些判决中也能够得到体现。某图像创意公司对其网站中的图片进行了编号管理,这些图片虽然未经过版权登记,其著作权依然归其所有。其他公司未经许可而使用其网站上的图片就侵犯了其著作权,应支付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最后,在订立宣传册制作合同时明确责任。由于现在很多企业的宣传册制作都不是本企业自己进行策划制作而都是委托给广告公司进行制作,所以前期的责任要约定明确。在为朋友的公司进行案件分析的过程中以及阅读相关判决都发现,企业都称这些宣传册并不是自己制作的,自己都是将这项业务委托给别人去做,别人究竟用了谁的图片,是否侵权自己是不清楚的,应该追加制作宣传册的广告公司为共同被告。然而,宣传册中标明的公司介绍、联系方式、相关产品等均指向使用宣传册的公司,除非当时与广告公司的宣传册制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图片使用相关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否则后期被人追究起来,被告公司是难脱责任的。所以,在签订相关宣传册制作合同时,企业就需要未雨绸缪,先把责任约定明确,以免被人追诉时有理说不出。
通过以上列举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为一些“无关紧要”的图片支付上万的赔偿金感觉委屈,也有人称像这样的公司在中国的进行的这种诉讼行为属于恶意诉讼,然而,种种这样的案件从判决结果上看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只能说明我们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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