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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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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申请指定商品、服务项目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石
 
  随着中国产品不断扩大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国内一些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企业和个人在开展或计划开展美国市场的同时,也积极选择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美国的商标申请体制、审查制度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有明显的不同和自身的先进性。因此,如何选择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避免由于选择项目的偏差,导致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以下简称USPTO)下达审查意见,对于商标代理行业以及企业家而言,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对申请美国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选择的特点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以分析。对于在美国商标申中的其他重点问题,如对商标本身的特殊要求、商标申请的基础和获得注册后提交使用证据等问题,笔者将不在本文中赘述。

  一、 商标指定商品服务选择依据

  针对美国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我们目前所依据的是The US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以下简称手册),该手册具备如下特点:

  (一)、参照但不完全遵循NICE 分类

  虽然USPTO没有固定的信息表,但是其遵循尼斯分类目前,参照世界通行的商品服务分类,在2007年1月1日,USPTO对现行的手册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以适应第九版尼斯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出炉。

  USPTO下发的注册证上,除了现在国际通行的NICE 分类群组编号,还有旧有的美国编号的存在,便于美国国内相应从业人员的检索。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同尼斯商品服务的分类有一定的出入。虽然在美国申请商标所指定的项目没有数量限制,所以理论上申请人可以申请无限多的商品。如果商品审查阶段或者在商标注册后的第五到六年中,USPTO的审查员会对要求申请人提供在每个类别中的使用证据,一旦申请人无法提供全面的使用证据,商标就可能获得驳回或撤销。同时,在商标注册后,第三人也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就商标所指定的项目中的任何项目提交使用证据,一旦申请人无法提交使用证据,该商标就可能被USPTO撤销。 因此,作为外国人(相对于美国而言)在选择美国申请商标指定项目时,要注意不能完全参照尼斯分类的标准来思考问题。

  (二)、商品/服务项目更新快, 申报项目掌握尺度灵活

  同时商品/服务项目更新速度比较快,同时,以往不被USPTO接受的,国际通行的分类术语也逐渐得到认可。在美国商标审查的案件中我们注意,如果商标指定项目当中有 device(设备)、apparatus (仪器)、instruments(器械)等概括性比较的词汇,除非有对该商品的具体解释,USPTO一般不接受该商品。但是这些词汇的使用,也逐渐被美国所采纳,举例来说,计算机外围设备(Computer Peripheral device)是2007年 11月正式别接受的; Surgical apparatus and instruments for medical, dental or veterinary use(医疗、牙医或兽医使用的外科手术仪器及器械) 是2008年3月得到认可的。

  USPTO一直从社会层面接受各种建议更新信息表格,从1994年10月生效的USE OF THE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被认可的商品和服务的使用规则)当中,USPTO规定,Common sense should indicate when language that does not appear in the ID Manual is acceptable.即使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不符合MANUAL 的规定,只要将商品或服务用一般语言解释清楚就可以接受。

  但是,国内从事外贸的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可能经常使用英文,但我们毕竟不是在以美式英语为母语的环境当中成长的,对个别新兴的或者有地区民族特色的商品或服务,我们有时候无法做到全面有效的翻译,如果完全按照尼斯分类的项目翻译名称进行申请,USPTO的审查员基本上下达官方审查意见,相应的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笔者认为,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寻找同申请的商标指定项目相同的,在美国已经得到注册的国际知名品牌,参照其当时所指定的项目进行翻译和选择。由于USPTO的商标信息对公众是免费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USPTO的数据库进行检索,因此,如果我们采用这种采用“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就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比如,如果是重工企业的商标,就可以参照三菱、小松、德国曼等商标信息;申请在线网络服务的商标,可以参照WOW (world of warcraft ); 汽车企业的商标可以参照BMW, BENZ, SAAB;中医药的企业可以参照“同仁堂” 等等。由于USPTO的审查标准和手册不断的更新和变化,仍能给其他意图在美国意图申请商标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参考性意见

  二、在商标指定项目上容易下发官方审查意见的几种情况

  如果客户的商标本身存在问题,比如同在先商标的相同、近似、显著性不强,USPTO的审查员都有可能下达官方审查意见(Official Action),但是商标所指定的项目语言描述存在问题,同样会下发官方审查意见。以下是最容易出现的三个问题:

  (一) 商品\服务的描述过于宽泛

  1. 遭到驳回的商品:Recorded computer software (尼斯分类编号:090591已录制的计算机软件)

  美国审查员修改建议:Recorded computer software, namely, computer anti-virus software and computer software for creating searchable database of information and data.(已刻录计算机软件,即防病毒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数据检索用计算机软件)

  2. Computer programs (downloadable software) 《尼斯分类编号:090658,计算机程序 (可下载的)》

  美国审查员修改建议:Downloadable computer software and computer programs, namely, computer anti-virus software and computer software for creating searchable database of information and data.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即防病毒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数据检索用计算机软件。

  3. Equipment for communication network (通讯网络设备)

  美国审查员修改建议:Equipment for communication network, namely, computer network hubs, switches and routers网络通讯设备,即 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和路由器

  我们不难看出,USPTO的审查员对描绘宽泛的项目基本不予接受,只有具体描述的商标指定项目才可能得到通过。

  (二) 括号问题;形容词、名词后缀解释

  对于括号问题;形容词、名词后缀解释的问题,在官方审查意见中,几乎格式化的解释如下:

  Generally, parentheses and brackets should not be used in identifications. Parenthetical information is permitted in identifications only if it serves to explain or translate the matter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parenthetical phrase in such a way that it does not affect the clarity of the identification, e.g., obi (Japanese sash)

  一般来说,圆括号和括弧都不能作为定义使用。括号短语只有以不影响定义的清晰程度的方式,解释或翻译直接的前述信息的情况下,括号信息才允许使用。例如“obi”(日本妇女和服用的宽腰带)

  所以,即使尼斯分类和USPTO手册上的商品、服务描述使用括号,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必须记住将相应的形容词或后缀解释调整到核心词前面,尽量不使用括号对核心词进行解释。

  以下就是在实际案例中的调整词汇:

  1. Pans (Frying) 调整为 Frying pans.

  2. Garments (Textile lining for) 调整为Textile lining for Garments

  3. Socket sets (Hand tools, namely) 调整为Hand tools, namely socket sets

  4. Identification cards (Preparation of) 调整为 Preparation of identification cards.

  (三) 虚报商品、服务使用情况

  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选择项目没有在美国实际使用,客户虚报、夸大事实或者在5到6年间没有提交使用证据,导致在审查阶段下达官方审查意见或者5年后商标被撤销的情况。

  我们所接触的一个案例是,国内的一家极具影响力的日用化工企业所持有的指明商标,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获得了美国的商标注册。但是其没有在规定的5到6年时间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导致了该商标被撤销。2006年该企业重新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时遭到驳回,驳回理由是相同商标在先,在1995年荷兰一化工家企业获得了相同商标的注册。这对该企业在21世纪进一步拓展美国市场造成了重大的障碍,

  虽然美国不限制提交申请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但是由于美国主张“商标使用”原则,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很容易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因此,申请人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使用了哪些项目就注册哪些,注册范围大并不能给客户带来实际的保护作用,保护的范围应该以实际使用的项目为限,包括与注册商品相关的,类似的商品和服务,除非客户真的要在指定的所有商品上实际使用,否则,应避免注册那些实际不使用,将来也不使用的商品,也要避免虚假使用声明。

  申请人在获得美国商标注册后,一定要对向美国出口的商品的海关凭证、展会资料、广告一定要注意保留。避免在该国市场实际使用,但是拿不出具体证据的情况。

  增强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个长期的过程,在美国进行商标申请也不是简单的一次性程序,维护和发展商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不断的努力。许多国外知名品牌在开拓和维护美国市场的同时,有的知名公司甚至在美国所持有上百个不同商标,并且指派专人对这些商标进行监控和管理。学习国外企业的先进知识产权管理手段和经验,是国内企业的当务之急。

  希望上述问题的分析和总结能够帮助对进行美国商标申请注册的国内申请人有所帮助,同时,笔者认为上述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同样适用于一些商品审查比较严格,容易在商品、服务的项目选择问题上下达官方意见的国家,比如,韩国、加拿大、泰国等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