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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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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保护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雅坤
 

  2004年6月7日商标局初审公告了第3553119号“蔡澜”商标。申请人为自然人黎平。申请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2类商品。法定期限内蔡澜先生针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蔡澜先生,新加坡华侨,美食家、作家、电影监制、电视节目主持人、商人。少年时代受父亲的影响,阅读了不少现代作家的作品。早年在新加坡《南洋商报》写影评。十六、七岁时离开新加坡到外国,后到日本留日学习电影制作。蔡澜先后在东京、纽约、巴黎、汉城、台北、巴塞罗拿和曼谷等地居住过,通晓多国语言,曾向冯康候先生学习书法、篆刻。1992年蔡澜开始进军商界,创办监制之产品有暴暴茶、暴暴饭焦等暴暴系列产品,蔡澜酱料有咸鱼酱料、菜甫瑶柱酱、榄角瑶柱酱、劲辣酱等。

  美食家蔡澜:蔡澜和他先后主持的电视节目《蔡澜叹世界》和《名人蒲点食名菜》,蔡澜主持的电视清谈节目“蔡澜人生真好玩”收视率极高。期间曾任日本富士电视台节目《料理的铁人》的评判。

  1999年开办的蔡澜美食坊已经是全香港最受欢迎的美食热点之一,云集十四家驰名食肆,每一食店均经由蔡澜亲自严格挑选。蔡澜也是一位注重传统精髓的美食家,2003年他集自己多年烹饪、品尝的经验生产了六款酱料。从一个美食家的角度积累多年的美食心得而配出款款“蔡澜”妙酱,进一步将蔡澜食品系列拓展到全球每个角落。

  作家蔡澜:蔡澜已出版之书籍超过60本。广东旅游出版社首批出版的《蔡澜游记散文精品集》有《蔡澜的缘》、《附庸风雅》、《忙里偷闲》、《蔡澜游日本》、《一点相思》、《狂又何妨》、《海隅散记》、《二乐也》、《放浪形骸》、《乐得未能食素》、《给成年人的信》、《给年轻人的信》12种。

  主持人蔡澜:1992年蔡澜与倪匡、黄沾共同主持电视清谈节目《今夜不设防》,言论坦荡,轰动香江 。1997年起,主持电视清谈节目《蔡澜人生真好玩》及旅游节目《蔡澜叹世界》。其中《蔡澜叹世界》荣获最受欢迎电视节目大奖。

  电影监制蔡澜:蔡澜长期任职邵氏、嘉禾等东南亚最大制片厂的电影监制。监制之电影有:快餐车、龙兄虎弟、福星高照、城市猎人、霹雳火、一个好人、重案组等成龙主演的巨片。

  名人眼中的蔡澜 金庸:“论风流多艺我不如蔡澜。”黄沾:“他是我最值得信赖的朋友。”倪匡:“如果我死了,他会第一个来凭吊我。”李嘉欣:“品味最好的男人。”林青霞:“让成熟女人仰慕的男人。”白韵琴:“最懂女人心的男人。”

  纵观蔡澜先生的社会活动情况,可以看出“蔡澜”之文字不仅仅是蔡澜先生作为自然人之姓名,更重要的是与蔡澜先生这个自然人主体相对应的“蔡澜”文字所代表的“成功、卓越、博学”紧密联系的。

  一方面,作为自然人,蔡澜先生对其姓名享有民法赋予的“姓名权”,该姓名权是人身权之一种,其具体表现在:

  (1)有使用其姓名之权利;

  (2)有决定如何使用其姓名之权利;

  (3)有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权利人姓名之权利;

  (4)对该姓名权享有在先权。

  另一方面,作为著名的文化人士和美食家,“蔡澜”二字具有特定的指向,即:“蔡澜”二字和权利主体的联系具有唯一性。通过“蔡澜”二字辨别出的主体只是“蔡澜先生本人”,而非他人。尤其当“蔡澜”二字使用在商业领域,其表现得更为突出。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所拥有的权利。知名人士由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所拥有的的姓名往往成为特定的、具有特殊含义和关联性的符号,比较普通人的姓名而言,具有更强的指向性和唯一联系性,普通人在看到这些特定的姓名或者和这些知名度高的姓名十分近似的文字时通常都只会想到拥有该名的知名人士。

  同理,被异议商标与蔡澜先生的姓名“蔡澜”完全相同。而当普通公众看到/听到“蔡澜”二个字时,第一反应便是联想到蔡澜先生,而非其他。联系本案“蔡澜”的申请人并非蔡澜先生本人且未经其授权,黎平擅自使用蔡澜先生的姓名用作其商标的行为属于民法所规定的“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因此,黎平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害了蔡澜先生的姓名权。

  众所周知,名人使用其姓名有通常两种方式:其一是授权某人使用,其二是自己进行商业开发。

  蔡澜先生是华人圈子里声誉最大的美食家,为公众所认知,并且蔡澜先生为“蔡澜”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蔡澜”系列食品均由蔡澜先生亲自创制和挑选,力求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品尝到最优质及最经典的中华美食。本案中,黎平的商标申请行为未经蔡澜先生的授权,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并实际使用,就将获得本应属于蔡澜先生本人的经济利益和商标名称蕴含的巨大购买力带来的商业利益,而蔡澜先生本人则遭受严重损失。

  值得庆幸的是本案最终以蔡澜先生维护了自己的姓名权而告结束。目前名人被抢注的情况越来越多,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同样姓名权也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如果此次申请人的名字也叫蔡澜,我们应该怎么保护呢?如何界定是否为名人,是否具有足够的知名度,具体的保护范围应该有多大呢?均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是否应该为我们所思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