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视野谈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欧盟的实践

2025-03-14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廖萍

 

  摘要:近年来,数字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数字经济市场已不再能够自我调节,需要立即采取反垄断执法干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在努力实施新的反垄断法。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框架、文化背景和政策重点的不同,处理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方法可能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本文将提供关于欧盟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的比较法研究视角。

  关键词:数字平台 反垄断 自我优待

 

  现代全球商业范式因数字平台的迅速普及而发生变革,这些平台也带来了新的连接、沟通和贸易方式。这些平台已发展成为关键的中介,在复杂的数字生态系统中连接买家、卖家和服务提供商。它们促进了便利性和创造力,但也引发了许多关于公平竞争和反竞争行为的重要问题。自我优待行为,即优先选择自己的商品而非竞争对手的商品,是数字平台世界中的其中一个重大问题。如果这种行为持续下去,可能会限制竞争,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并阻碍小企业进入市场。【1】

 

  一、欧盟关于自我优待的相关法案

  由于自我优待概念的新颖性,传统的欧盟(EU)竞争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欧盟一直在通过其竞争法积极审查和应对自我偏爱及反竞争行为的问题。《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和第102条禁止反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压迫性自我优待的理论基础之一是第102条(c)TFEU。该条款指出,主导企业对其他交易方的类似交易使用不同的条款,使其处于竞争劣势,这是不公平的。它涵盖了导致“次级损害”的歧视行为。这指的是主导企业在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扭曲竞争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定已被用于解决主导企业中的自我优待行为。【2】

  2024年3月7日,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MA)正式落地生效。DMA将对欧盟数字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某些平台归类为守门人,并禁止守门人进行歧视性对待,包括自我优待行为。欧盟委员会提出DMA是为了建立一个全面的数字服务和平台监管框架。它重新聚焦欧洲当局对具有垂直整合优势的主导数字平台的事前监管工作。欧盟已将其事前监管框架纳入了各种平台自我优待的行为中,在数据利用、信息渠道、提供兼容性和开放数据接口等多个场景下,平台公司被要求保持中立并履行开放义务。

 

  二、欧盟委员会和普通法院对谷歌搜索购物的裁决

  在欧盟,有关自我优待的案例层出不穷。例如,谷歌因违反《欧盟竞争法》第102条TFEU,在其比较购买服务中被欧洲委员会罚款24亿欧元,这一处罚是在长达七年的调查后作出的。这使得自我优待作为独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受到了关注。

  2017年谷歌购物案标志着自我优待政策的引入,欧盟委员会认定谷歌滥用其主导地位,在十三个国家的通用搜索服务市场中,优先推广自己的比价购物服务而非竞争对手的。尽管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中排名下降,但谷歌的服务仍被显著展示,可能损害了竞争环境。【3】

  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理论,欧盟委员会将谷歌的行为归类为利用行为,指出将主导地位从一个市场扩展到相邻市场可能构成滥用,委员会认为自我优待是一种“已确立且独立的滥用形式”。除了罚款外,欧盟委员会还要求谷歌确保平等对待,通过实施措施使其CSS在谷歌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上的定位与竞争对手的CSS一致。【4】

  2021年11月,普通法院(GC)支持了委员会的决定,并赞同其结论。尽管谷歌主张应将Browner条件应用于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但法院裁定,在涉及关键设施的案件中,这并非必要条件。法院认定,谷歌的行为并非明确的服务拒绝,而是对其服务优于竞争对手的积极优待,构成内部歧视行为,而非被动拒绝与竞争对手接触。【5】

  GC确认,在特定条件下,主导企业自我优待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GC认为,要将自我优待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或潜在的反竞争效果,二是偏离正常竞争。GC发现,欧洲委员会的调查符合这两个条件,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的CSS市场方面。GC进一步指出,可以通过展示行为与市场结果之间的相关性来建立因果联系,并辅以市场参与者评估等额外证据。此外,关于“异常”条件,GC强调,“产品改进”辩护仅在客观理由和潜在效率得到评估时才适用,同时考虑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响。【6】

  不同于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谷歌搜索购物案例体现了自我优待的一个实例。谷歌占据主导市场地位,战略性地优先推广其比较购物服务,使其比竞争对手获得更显著的展示。这种积极推广导致了用户流量增加和潜在用户从竞争对手那分流的情况。相比之下,拒绝提供服务是指一家主导企业直接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其核心设施或服务的情况。该案例突显了谷歌对其服务的主动偏爱,符合自我优待的既定原则。法院评估了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应,特别是减少了竞争服务的可见度,偏离了正常的竞争预期。这强调了自我优待在竞争法中的独特性质及其与拒绝提供服务情况的区别。【7】

  欧盟的案例明确强调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通过纠正自我优待行为,他们促进创造透明和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了消费者享有公平多样的选择。这些举措凸显了政府将保护消费者权益视为控制自我优待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欧盟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执法特点分析

  以欧盟典型的自我优待调查案-“欧盟委员会对亚马逊黄金购物车和Prime会员调查”为例:亚马逊为了支持自身的产品,操纵了诸如“购买框”之类的展示算法,并使用来自第三方商家的专有销售数据。通过这些行为,亚马逊的产品可能变得更加显眼,从而增加在平台上的销售机会,这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欧盟竞争主管机构通过调查此类行为,展示了其致力于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过度自我优待行为的负面影响。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欧盟在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执法特点有以下几点:

  1、欧盟倾向于通过谈判承诺来纠正自我优待。

  在该调查中,欧盟竞争主管机构在发现亚马逊涉嫌自我优待行为后,发布了反对声明并启动了调查,促使亚马逊提出承诺以解决其黄金购物车和Prime会员服务的相关问题。此次行动的重点在于通过谈判和承诺来鼓励行为改变,这与欧盟寻求自愿合规并促进竞争的方针一致。

  2、欧盟更关注对市场竞争的整体影响和平台在市场中的地位。

  欧盟关注的是亚马逊自我优待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特别是其利用市场地位的行为。欧盟强调了亚马逊作为交易平台和竞争零售商之间利益冲突的问题。

  3、欧盟关注的是解决优惠待遇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该调查主要争议点在于亚马逊涉嫌利用商家销售数据推广自身商品,损害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选择权,焦点在于减轻可能的反竞争后果并确保购物车的公平可用性。欧盟的政策重点在于保障消费者选择和市场公平。为了确保其他竞争对手有平等的机会,欧盟委员会采取积极的立法和监管措施,阻止市场主导者优先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四、欧盟执法机构和程序

  欧盟委员会作为欧盟执行机构,在执行自我优待规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有权调查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的行为,并可以对反竞争企业提起诉讼。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竞争主管机构与欧洲委员会共同直接执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至106条规定的欧盟竞争规则,通过确保所有公司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竞争,以改善欧盟市场的运作。这有利于欧洲消费者、企业和整个欧洲经济。【8】

  此外,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DG COMP)负责确保欧盟市场的有效竞争。DG COMP主要负责执行欧盟竞争法,其目的是防止反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以利于欧盟消费者和企业。DG COMP与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竞争主管机构密切合作,协调执法,保证欧盟竞争规则的统一适用。

  各机构有权在特定领域如数字平台启动市场调查,以评估因自我优待行为引发的竞争担忧。如果怀疑主导平台存在反竞争的自我优待行为,反垄断调查即可启动。这些调查旨在查明该平台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如果发现数字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违反欧盟竞争法,该机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和其他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要求该平台停止其反竞争行为、调整其商业行为,甚至剥离某些资产。

 

  注释:

  【1】房佃辉,《反垄断法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监管路径的探索》(2023)2《金融与经济》41,50。

  【2】Nicolas Petit,‘Theories of Self-Preferencing Under Article 102 TFEU: A Reply to Bo Vesterdorf’[2015]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accessed 12 June 2023.

  【3】Commission Decision C(2017) 4444 final of 27 June 2017 - CASE AT.39740 Google Search (Shopping)

  【4】Giuseppe Colangelo,‘Antitrust Unchained: the EU’s case against self-preferencing’ (2023)76 GRUR International 538,556.

  【5】Richard Bunworth‘In the Market for a New Form of Abuse? Google Shopping and the law on Self-Preferencing in the EU’(2022) 21Hibernian LJ 121.

  【6】同上

  【7】Michael Potter, ‘Refusal to Supply and Innovation: Past, Present and Future’(2010).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srn.com/abstract=1635822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1635822

  【8】Mahmoud Dabbah,‘Relevance and Abuse of Market Dominance under Article 102 TFEU.’(2016) In Market Power in EU Antitrust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1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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