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色列商标申请缺显驳回及应对措施

2025-03-14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梦

 

  近年来,以色列商标申请基于缺乏显著性下发的驳回日渐增多。一方面,该现象体现了以色列商标审查趋势日渐严格;另一方面,该态势也提醒国内企业在布局商标之际应注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为尽量避免国内企业商标在以色列因缺乏显著性下发驳回,或提高企业克服缺显驳回的成功把握,现就以色列商标审查实践中的缺显驳回予以分析。

  以色列官方下发缺显驳回的法律依据:《以色列商标条例》第8(a)条和第11(10)条。具体而言,第8(a)条规定“任何商标,除非其能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分开来,否则其不具备注册为商标的资格。”以及第11(10)条规定“由贸易中常用的数字、字母或文字组成的商标,用于区分或描述商品或商品类别,或直接指代其特性和质量,除非该商标已通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为方便对缺乏显著性商标有具象理解,我们列举部分因缺显被驳回商标如下:

  第一组商标系因类似于标语、口号而非商标标识而被认定缺乏显著性并驳回。如上所示,商标“Brand as a friend”含义为“以品牌为友”,相较于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标识,更容易被识别为一句口号、标语,无法将其指定商品与同一领域其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故因缺显被驳回。

  第二组商标系因对指定商品/服务的性质、特征、质量具有描述性或赞美性描述而被认定缺乏显著性并驳回。如上所示,商标一“TIPTOP”具有“最好的”的含义,是一种赞美性描述,可被理解为指定商品具有“最好的品质”;商标二“HDCVI”中,“HD”公认为“High Definition”的缩写,含义为“高分辨率/高清晰度”,“CVI”公认为“Component Video Interface”,含义为“分量视频接口”,因此该商标的含义为“高分辨率分量视频接口”,对指定商品的性质和特征具有描述性。因此,上述两枚申请商标对指定商品/服务的性质、特征、质量均具有描述性或赞美性描述,其他商业主体亦可采用该表述,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因缺显被驳回。

  因此,在创建商标品牌之时,企业应尽量避免选择具有特定含义的固有词汇,或直接描述指定商品/服务内容的标识,或类似于宣传标语的长句,以避免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是,若在创建商标品牌时,因创作或发展理念选择了上述类似商标,在遭遇缺显驳回后应如何克服?

  第一,争辩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以色列商标申请遭遇缺显驳回后,一来反驳审查员的观点,争辩申请商标在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性;二来可以列举以色列当国包含相同词汇的商标在相同类别上获准注册的情形以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以佐证己方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观点。

  第二,要求平行注册。平行注册制度系以色列针对缺显驳回的特色制度。根据以色列《商标条例》第16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可从相同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已获得注册的国家中选择一个国家商标作为基础商标,要求审查员核准题述商标申请。需要说明的是,若采用平行注册制度,则前方所述巴黎公约成员国需为申请人原属国或申请人在该国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且申请商标的申请商品/服务范围必须等于或者小于该已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服务范围。因此,若以色列商标申请遭遇缺显驳回,可向以色列商标局要求平行注册。

  第三,提交使用证据。若在以色列申请商标之前,已在以色列对该申请商标进行长期且大量的使用,从而使以色列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服务产生对应关系的,亦可通过提交使用证据的方式论证申请商标已通过大量使用具备显著性,从而克服缺显驳回。

  综上,通过上述缺显驳回案例,建议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尽量避免选择具有特定含义的固有词汇,或直接描述指定商品/服务内容的标识,或具有特定含义的长句,以降低以色列商标局下发缺显驳回的风险。若申请商标因缺显被驳回,亦可通过争辩商标具有显著性、要求平行注册以及提交使用证据的方式克服缺显驳回,以争取己方申请商标在以色列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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