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代理案件中恶意的撰写——以第39911292号“沏小小”商标无效宣告案为例

2023-06-30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会

 

  众所周知,商标申请注册的目的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但是随着商标数量越来越多,相关公众所关注的数量有限,仅会将目光停留在较为知名的品牌上,并且信任该品牌的质量而进行购买,这就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去摹仿他人知名品牌。而且这类企业或个人越来越多,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尤其是当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为品牌管理公司的时候,就应当特别注意对囤积、售卖商标行为的查询。本文以下述案件为例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情简介及裁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第39911292号“沏小小”商标无效(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

  (二)裁定结果和法律依据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法律依据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一条第一款。

 

  二、案件具体分析

  (一)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沏小小”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小小”,前面的“沏”仅为一个“冲、泡”的动作,结合使用在第32类的饮品类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饮用方式,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小小”;且商品相同类似,申请人又列举了“淘小小”、“豆小小”、“啤小小”、“椰小小”等在先胜诉案例予以支持本案。因此,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具有售卖商标的主观恶意。经查询,被申请人嘉兴市标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知夫子等上大量售卖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见,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本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而是为了囤积售卖商标而获得非法利益。

 

  三、通过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囤积、售卖商标的行为极为重要

   有的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虽然不具有摹仿的恶意,但却在标转转、知夫子等网上均有销售,因此,囤积、售卖的恶意十分明显。在查询售卖商标时,除了在白兔上,标转转、知夫子、中华商标超市等网上均可进行查询。尤其是当被申请人或被异议人是品牌管理公司的时候,首先就应当查询是否具有售卖、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

  (二)在撰写该类案件时,要分清主次顺序

  在商品和服务类别差异较大时,应将主观恶意放到文章的前面去写,使审查员能够首先注意,分清案件的主次顺序,重点突出。

  (三)查询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是否具摹仿他人品牌的恶意至关重要

  在撰写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查询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摹仿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十分重要,常见的主要是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如“香奈儿”、“百丽”、“天猫”等,能够一眼识别;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度不高的品牌,比如本案摹仿的知名品牌“谷力天空”、“擎达科技”、“心愿网”、“摩小超”、“杉帝科技”等,并非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需要代理人在网上进行逐个查询。尤其是被申请人或被异议人没有售卖的恶意,对其关联企业也应当进行查询,查询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

  (四)对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查询也很重要

   有时候对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查询没有囤积、售卖商标及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但是通过查询其关联企业却具有囤积、售卖商标的恶意,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仅为该关联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幌子,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异议人的关联企业也应当深入查询,挖掘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

  综上,商标案件撰写过程中,对于恶意的查询至关重要,对此,应当积极搜索、细致且全面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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