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柳虹
摘要: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可以从方案出发,建立从技术背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主线,明确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贡献,强调将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特征仅仅与现有技术中无关联关系的多个特征一一比对,而未从多个特征的整体作用考虑,是一种忽略区别特征的表现,基于不完全的区别特征确定的技术问题,也并不是本发明真正的技术问题,从而确定新的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重新考虑本发明的显而易见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的第四章中3.2.1.1判断方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发明的区别特征以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过程中,审查员容易忽略区别特征之间的关联,将不同特征分别与现有技术中的特征进行比对,得到各个特征均被公开或关键特征被公开的结论,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权利要求中隐含的“特征之间关联性”这一特征,使发明的创造性降低。因此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可以从方案出发,建立从技术背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主线,明确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贡献,强调将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特征仅仅与现有技术中无关联关系的多个特征一一比对,而未从多个特征的整体作用考虑,是一种忽略区别特征的表现,基于不完全的区别特征确定的技术问题,也并不是本发明真正的技术问题,从而确定新的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重新考虑本发明的显而易见性。
案例:
当有员工入职时,判断入职员工的用户名是否与离职员工的用户名一致,若是,将入职员工的用户名进行转换获得转换用户名,将该入职员工的业务数据使用转换用户名进行关联,以区别具有相同用户名的离职员工的业务数据与该入职员工的业务数据。响应于携带有入职员工的用户名的数据操作请求,可以根据入职员工的用户名和转换用户名的对应关系,对转换用户名关联的业务数据进行操作。
对比文件1公开了,新入职的员工账号不仅不能与在职的员工账号重复,也不能与离职30天以内的员工账号重复。新员工入职时,基于员工的中文姓名转换为拼音,对姓名全拼进行变形,以保证其唯一性。确定的员工账号和邮箱等存入数据库。因此审查员认为,其将姓名全拼进行变形得到员工账号的步骤,相当于本发明权利要求中判断,以及得到转换用户名的步骤,邮箱作为一种业务数据,可以员工账号存入数据库即建立了关联关系。
那么,区别特征仅在于,响应于携带有入职员工的用户名的数据操作请求,根据入职员工的用户名和转换用户名的对应关系,对转换用户名关联的业务数据进行操作,而基于数据操作请求操作数据属于数据库的惯用技术手段,用户别名属于用户名管理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获取转换用户名关联的业务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根据入职员工的用户名和转换用户名的对应关系,对转换用户名关联的业务数据进行操作。
也就是说,审查员将“入职员工的用户名”与对比文件中的“姓名全拼”和“别名”比对,这样入职员工的用户名和转换用户名之间的对应关系自然被建立起来,结合数据库基于数据操作请求操作数据的惯用技术手段,乍一看本发明确实创造性很低。
然而,通过了解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发现,本发明的执行主体为子系统,例如邮箱系统,分配用户名由管理系统执行,子系统存储有业务数据,并且与用户进行交互,而并没有干涉用户名如何确定的能力,也就是说,技术问题在于,用户名无法变更,同时有保留离职员工的业务数据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基于在职员工的数据操作请求,针对性操作在职员工的业务数据。
基于这一基本思路回去看权利要求,就会发现,获得转换用户名的操作,是在入职员工的用户名与离职员工的用户名一致的情况下执行的,转换用户名的存在,可以在入职员工的用户名与离职员工的用户名一致的情况下,使具有相同用户名的离职员工和入职员工分别关联不同用户名,从而区分不同用户的业务数据。因此,审查员忽略了“将该入职员工的业务数据使用转换用户名进行关联”与“以区别具有相同用户名的离职员工的业务数据与该入职员工的业务数据”这两个特征之间的关联,导致转换用户名的作用仅在于为了保证入职员工的用户名唯一性,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在入职员工的用户名和离职员工的用户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基于携带有入职员工的用户名的数据操作请求,对转换用户名关联的业务数据进行操作,这样可以实现业务数据的精准操作。若认为入职员工的用户名相当于姓名全称或别名,而姓名全称或别名无法保证其唯一性,在姓名全称或别名与其他员工(在职或离职员工)相同时,无法实现业务数据的精准操作。因此,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可以增加“入职员工的用户名和在职员工的用户名不同”的特征,结合“入职员工的用户名和在职员工的用户名不同”和“基于携带有入职员工的用户名的数据操作请求,对转换用户名关联的业务数据进行操作”特征,可以确定入职员工的用户名是能够实现用户名唯一性的,转换用户名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入职员工的用户名和离职员工的用户名重复导致的业务数据冲突问题。
这样,通过技术问题的分析,确定以上两方面特征的结合才是真正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将这些特征作为独立的特征分别进行比对,使每个特征看上去都是孤立且现有的特征,这是忽略特征之间的关联的表现,这些孤立的特征的效果简单叠加并不能实现本方案的技术效果,说明这些孤立的特征并不能完整代表本方案,需要考虑特征之间的关联所起到的特殊作用。
综上所述,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可以从方案出发,建立从技术背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主线,明确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贡献,强调将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特征仅仅与现有技术中无关联关系的多个特征一一比对,而未从多个特征的整体作用考虑,是一种忽略区别特征的表现,基于不完全的区别特征确定的技术问题,也并不是本发明真正的技术问题,从而确定新的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重新考虑本发明的显而易见性。
以上是笔者在进行权利要求撰写的过程中的总结思考,其中若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