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各国局部外观设计申请要求

2021-12-31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高杨

  

  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而可以理解为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例如手机显示屏、帽子的帽檐、水杯的把手等。

  在国际上,一些专利制度相对先起步的国家已较早地建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比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而我国直到今年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后才有了局部外观制度。在这之前,一种情况是,有些申请人在国外提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希望要求该国外申请的优先权而在我国提交局部外观申请,但是在未设立局部外观制度之前,这种情况既不能在我国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也不能要求优先权;另一种情况是,有些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后,想要以此为优先权去国外提出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但是由于国内并不是局部外观设计,在很多国家会要求不到优先权。以上情况对申请人寻求外观设计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我国在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明确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将成为外观设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与国际接轨,也是为了充分保护设计人作出的设计贡献,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把设计人做出的具有独特设计特点的设计进行复制或简单改变以规避侵权责任。

  虽然我国专利法已经允许局部外观设计,但是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研究,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务经验也比较欠缺。本文将对各已实行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多年的主流国家的申请的要求作简要介绍,以期对各国局部外观申请增加一些了解。

  一、美国局部外观设计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国家,早在1976年就开始了。在《美国专利审查指南》 (MPEP)中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是:In a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is claimed is the design embodied in or applied to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or portion thereof) and not the article itself. 即,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不是产品本身。

  美国外观设计以线条图为主,一是因为线条图保护范围更大,二是因为美国规定用线条图无法表示的才允许用渲染图表示。而在《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指南》(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Guide)中也只有线条图的示例。

  在线条图中局部外观设计以实线和虚线表示,比如下方图1所示的摩托车,其保护范围由实线决定,虚线表示不保护的部分。虚线的线宽需小于实线的线宽。

图1

  在检索到的渲染图案例中,我们看到渲染图的不保护部分可以用两种表示,一种是淡化或者模糊处理,比如图2所示的汽车,浅色部分表示不保护的部分;另一种是仍用虚线表示,比如图3所示的摩托车,虚线表示不保护的部分。

   图2                                                                                     图3

  而如果一件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仅在于表面图案,那么其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这也相当于一种局部外观设计了。这种情况下也是用虚线来表示产品的轮廓,下方图4是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Guide中的示例,所保护的是珠宝盒上的表面图案。

图4

  对于美国局部外观设计,除了在附图中进行上述处理以区分不保护的部分,在说明书中也需要进行disclaimer描述,如“The portions of the drawings shown in broken lines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以说明虚线不属于保护范围。在已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中,不允许针对在图中以实线显示的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任何部分作disclaimer。然而,disclaimer可以包含在最初提交的申请中,这可以为未来的修改提供基础。

  上述的虚线和模糊处理可以说是各国通用的表达局部外观保护的方式,而除了这两种外,各国还有自己的其它表达方式,这一点在后文会有介绍。

  另外,对于局部外观的名称,美国规定是可以对应整个产品,也可以对应所要保护产品局部。但是,标题不得窄于实线表示的范围。比如,要保护一个台灯的灯座,那标题可以是“台灯”,也可以是“台灯的灯座”。

 

  二、欧盟局部外观设计

  1998年10月通过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指令及2001年12月通过的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均将外观设计定义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产品的装饰等的特点而形成,涵盖了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

  根据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公布的Convergence on graphic representations of designs,关于局部外观,即当设计的图形或照片表示包含不寻求保护的产品部分时,可以使用disclaimer来明确区分被保护的和不被保护的特征。而在使用disclaimer时,首推用虚线表示不保护的特征。只有当由于技术原因不能使用虚线时(例如,当它们用于表示衣服上的拼接或图案时;或使用照片时),才可以使用其他disclaimer,比如颜色阴影colour shading、边界boundaries 或者模糊处理blurring。以上几种表示方法在Convergence on graphic representations of designs中示例如下:

  图5是以虚线broken lines表示不保护部分

图5

  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是,当虚线是设计的一个特征(比如,衣服上的针脚)并且设计有另外一部分需要disclaim的时候,通常会用除虚线以外的disclaimer以免混淆。

  图6是以颜色阴影colour shading表示不保护部分,此时,寻求保护的特征必须清楚地显示出来,以便它们可以清晰地被感知,而不保护的特征必须以不同的色调和以模糊或难以察觉的方式表示。

图6

  图7是以边界boundaries表示不保护部分,此时,应在边界内清楚地指示/表示寻求保护的特征,而边界外的所有特征均被视为放弃而不受保护。为了避免有可能出现在边界内包含的不仅仅是设计的情况带来的风险,必须在图纸/照片中谨慎使用边界。

图7

  图8是以模糊处理blurring表示不保护部分,这种disclaimer通过模糊处理将不保护的特征排除出保护范围,并且只有当寻求保护的特征与模糊的特征明显区分时才可以被接受。

图8

  对于局部外观的名称,欧盟的要求与美国相似,可以写明局部外观设计所应用的整体产品,也可以对应所要保护产品局部。

 

  三、日本局部外观设计

  日本是在1998年修改外观设计法时新增了“部分意匠”的内容,即局部外观保护。日本《意匠法》第一章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以及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者其结合。因此,产品的某一局部或明确区域的外观设计,在日本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根据日本特许厅的规定,一个产品的两个或多个单独部分通常不能以局部外观设计的形式得到申请和保护,除非这两个或多个单独部分能够实现一个完整的功能或者组成一个共同的结构。 根据日本的外观设计实践,产品的棱线或边缘线,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确定构成部分,因此不能以局部外观设计得到注册或保护。在递交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要递交整个产品的全套视图,既显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也需要显示不要求保护的其他部分。

  为了表达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可以借助于虚线和实线,或者可以使用不同的色块,或者用点划线来表示分界线。此外,日本还规定在外观设计说明中通过文字明确请求保护的部分,比如指出实线所示的部分是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或色块之外的其他部分是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

  比如,当通过实线和虚线来区分保护部分和不保护部分时,在外观设计说明中应指出“实线部分是部分外观设计申请请求保护的部分”,如下图9所示。

图9

  当通过着色来区分保护部分和不保护部分时,同时在外观设计说明中应指出“除着色部分(如除灰色部分)以外的任何部分”是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请求进行保护的部分,如下图10所示。可以看出,这一点跟欧美的涂覆或者淡化处理是有所区别的,日本允许用不同的颜色加上语言说明来进行区分。

图10

  当“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部分”和“其他部分”之间实际上没有边界的情况下,可以用点划线划定它们之间的边界,同时在外观设计说明中应指出“点划线仅表示部分外观设计申请保护的部分与任何其他部分之间的分界”,如下图11所示。

图11

  对于有些视图(如后视图)由于仅出现不保护的部分因此需要省略的情况,需在外观设计说明中指出“后视图被省略,因为请求保护的部分没有出现在该视图中”。

  对于局部保护的名称,日本要求是以整体产品来命名。比如请求专利保护的是咖啡壶的手柄设计,产品名称要写成咖啡壶,即整体产品的名称。

  相对于美国和欧盟,日本外观法和指南中对于局部外观的说明是非常详细的,限于篇幅笔者在此处不作赘述。

 

  四、韩国局部外观设计

  韩国在2001年修改的外观设计法也包括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

  韩国要求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独立的产品,该局部外观设计本身必须为产品的一部分,且需要在申请文件中用图片和文字明显区别出想要保护的部分,产品的名称必须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个产品名称,不能是

  部分外观设计本身的名称,例如,局部外观为咖啡壶的手柄设计,其申请名称要写成咖啡壶。此外,韩国还规定成套产品不能成为部分外观设计的申请对象;部分外观设计不允许提出分案申请等。

  总体来说,韩国的局部外观保护要求与日本比较相似,在此不再赘述。

  虽然主流国家基本都允许保护局部外观,但也有一些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巴西等目前仍不具有局部外观制度。

  由于2021年6月以前我国也不允许保护局部外观,在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申请人希望以国内外观为优先权在国外提交申请的情况下,即使国外允许保护局部外观,为了要求到优先权,也只能选择与国内申请的图片一致。而我国外观的改法对这一情况确实有很大的改善,现在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国内递交局部外观保护,这对于其后进行国外申请是非常有利的。

  希望本文能为在国外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我国申请人提供帮助。但由于笔者经验有限,可能对于有些规定及实务的了解并非十分准确,对此还望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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