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简介及中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的可能影响

2024-02-18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周慧敏

 

  摘要: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即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些专利制度起步相对更早的国家已建立起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本文就旨在从若干方面简介这些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异同并简单分析中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的可能影响。

  关键词: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首先,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哪些客体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得到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主题是否有最低方面要求?

  在欧盟,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共同体设计条例,外观设计是指产品(product)的整体或一部分的外表(appearance),而“产品”的定义非常笼统,涵盖任何工业制品或手工艺品,甚至包括无形的东西,例如图形符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也就是说,几乎所有工业制品或手工艺品的一部分都有资格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在美国,外观设计需要与制造物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密不可分,这使得保护客体的范围远比欧盟窄。但是,尽管外观设计和物品密不可分,但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外观设计而不是物品本身,这一点将在后面进一步讨论。

  在美国和欧盟,笔者都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局部设计的具体要求,他们只规定了外观设计可以与整个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相关。

  日本的情况则截然不同,或者可以说,日本的情况更加详细、复杂、带有更多限制。首先,在日本,“产品”应该是在市场上流通的可移动的有形物体。

  此外,日本的部分设计还应满足多项要求。特别是,要求保护的局部应当占据一定的范围,即它应该是一个封闭的区域。要求保护的局部还应该成为可以与另一设计进行比较的单元。也就是说,局部设计应该涉及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设计单元。事实上,中国新审查指南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既然部分外观设计涉及物品或产品的一部分,那么整体产品对于侵权判定有什么作用呢?

  在欧洲,外观设计申请可以表明产品的信息,例如产品的分类等,但该信息不应影响保护范围。换言之,对产品的标识原则上对保护范围没有任何影响。

  美国的情况也类似,即物品或产品本身不影响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括部分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侵权的标准是从普通观察者的角度来确定的。具体而言,如果一种设计可以诱使普通观察者错认为其是另一种设计并购买它,那么第一个获得专利权的设计的权利被视为受到另一个设计的侵犯。

  日本的情况有所不同。在日本,在判定两项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整体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二、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和功能;三、要求保护的局部的位置、尺寸、范围;四、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

  因此,可以说,判断两件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判断两项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的基础。

  第三个问题:不要求保护的主题对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有影响吗?

  这个问题其实和第二个问题类似,其答案也类似。

  在美国或欧洲,不要求保护的主题原则上不会影响部分外观设计的范围,但在日本是有影响的。正如上文所述,在日本,需要考虑要求保护的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尺寸、范围,因此也会涉及到未要求保护的部分。

  从新修改的中国审查指南来看,目前中国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更接近日本的规定。

  在我国,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专业人员,而判断两项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所谓“一般消费者”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人”,他不具有创新设计能力,不是现实生活中的某类具体人群,他会考虑涉案专利产品及其各部分零部件在产品的使用中对外观设计的影响。一般消费者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及其外观设计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并且对外观设计产品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相对于设计师而言,“一般消费者”并非专业人员。实践中,侵权判定时也会考虑设计师的设计空间,以评估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在评估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设计者开发其外观设计的自由程度。但对于设计师来说,随着产品的升级,设计的空间或自由度可能会越来越小。笔者相信,引入局部设计之后,评判主体可能会逐渐从普通消费者转变为设计师,这将有助于让设计评判变得更加客观和专业。

  此外,笔者认为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一定程度上会减少物品或产品对设计本身的影响或限制,使申请人和审查员可以更加关注外观设计本身的创新。这也将提高对外观设计的审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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