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的审理

2024-02-18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姚园

  

  【基本案件】

  杭州远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第56114683号“TEAMIND”商标(申请商标)被国知局引用深圳天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第43301133号“TEAMINH”商标(引证商标)驳回。申请人申请复审,认为该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并未对引证商标进行处理,因此引证商标没有使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会导致混淆,对申请商标应依法予以初步审定。

  【评审结果】

  国知局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注销状态,但与其相关的财产权不因经营资格的注销而终止,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并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使用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因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则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的混淆误认。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诉争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并判决撤销国知局原驳回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驳回复审案件如何审理的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该条规定如何理解以及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仍存在不同的观点。是否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就一定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呢,我们可以看看以下案件的判决情况:

  (2019)京73行初257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中认定:……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商品来源。商标、商品与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具有对应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对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本案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并且,权利人注销前并未转让商标的专用权,也无证据表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故引证商标虽为有效商标,但因其权利人被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已不会进入流通领域,故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误认……

  (2019)京73行初1180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中认定:……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如果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则该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本案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依法核准注销,且直到本案诉讼中引证商标仍未发现权利主体变更的情况。虽然引证商标在先注册,但因其已经无法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应作为评判诉争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020)京行终732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中认定:……本案中,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以上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在引证商标权利主体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时,引证商标已不会进入流通领域,无法发挥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两个要点,即:第一,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第二,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在这两个要件并存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正如上述判决中所述,商标的主要功能即识别及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前述两个要件并存的情况下,商标已经不会进入流通领域,也就无法发挥其识别及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他人与之近似的商标的正常注册及使用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可以判定商标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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