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点的解读

2013-10-22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雷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最新的商标法的主要修改点,笔者进行如下解读:
  一、 设立新的商标制度,商标注册程序更加简化

  1、 增加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并设立了与之配套的分割制度,与国际接轨,方便了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类别的商标。同时,考虑到一标多类部分类别驳回后可能造成商标注册延误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分割在驳回和未驳回商品上的申请。

  2、 增加声音作为商标的申请种类,并明确了数据电文申请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扩大了商标的保护内容,同时提高了递交各种申请便捷性。

  3、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这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都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商标注册、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等多个程序中首创并明确了具体的审查期限及相应的最长审查周期。比如: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4、 增加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增加了沟通渠道,提高了申请人商标获准的成功率。

  5、 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兼顾到了公平和合理,在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申请中,直接设定了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这将大大提高案件审理的合理顺序,为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6、 简化异议程序,对经过异议裁定予以注册的,不能再进行复审,直接无效宣告,节省了不必要的程序和时间。同时,对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限定了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这无疑会打击恶意异议、利用异议故意拖延他人商标注册周期的行为。

  二、 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塑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 明确了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一并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程序、认定环节,并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些都使得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规范,还原了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手段的本来面目。

  2、 由于抢注现象一度变得比较猖獗,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秩序,而依据现有条款并不能完全有效解决所有的抢注情况。因此,新商标法明确禁止各种因合同、业务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抢注行为,这对于进一步打击针对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将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3、 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操作规范,要求商标代理机构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勤勉敬业的代理当事人的各项事务。同时,还禁止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恶意抢注的申请人进行商标申请,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这些都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经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诚实信用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 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并设立合理抗辩

  1、 增加商标侵权的种类,明确了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为侵权行为, 更加注重打击帮助侵权行为,同时对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不需要以 混淆为构成侵权的要件。

  2、 司法层面更加严厉打击恶意侵权,并设立了一到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原 则,并提高法定最高赔偿300万,这些制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大 进步,同时对于今后版权法、专利法的修订都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3、 设立合理赔偿抗辩,同时强调商标注册后的使用,对于未使用的商标 侵权,只判定侵权,但不赔偿。这就要求商标注册人如果在今后希望 获得侵权赔偿,就需要对商标进行使用。

  4、 工商执法层面加大了对侵权的处罚力度,最高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 倍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从重处罚。这些措施更加注重了对于商标侵权的执法打击。

  5、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 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充分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充分地考虑和平衡未注册商标的在先 使用人、在后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广大普通消费者的三方的合法利 益。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通过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明确调 整了商标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关系:即使用和注册的关系,更加强调商 标使用的重要性,并加大了对已经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这 对于广大商标使用人今后更加重视实际使用都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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