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通SHANGWUTONG及图”商标异议
2003-10-20 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异议人)对河北容城县超越服装厂(被异议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69期《商标公告》第1561584号“商务通SHANGWUT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局予以受理。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创造了“商务通”这一商标,通过巨大的投入和付出使“商务通”商标广为人知,成为一个蕴涵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潜力的高科技品牌。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之间已经达到完全相同的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属于不当竞争行为。虽然两个商标的使用商品不类似,但仍会妨碍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辨别和选择,不仅会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还会使消费者产生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错误认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以其合法、正当的手续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依法行使的合法注册申请行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且又不属类似商品,其消费对象不同,根本谈不上对消费者造成误认,更不会损害他人利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商务通SHANGWUTONG及图”,制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商务通”,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电子字典”;“游戏机、玩具”;“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虽然双方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属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大量的宣传,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商标的主体部分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561584号“商务通SHANGWUTONG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