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立时集团成立(Nipsea Group-Nippon Paint Southeast Asia), 负责管理东南亚区域立邦漆的所有业务活动,先后建立制造工厂25家,员工超过6000多名。立邦漆在近几年的全球涂料厂家排名统计中显示,立邦漆产量及销售额在亚太地区稳居首位,在全球名列前茅。
1992年进入中国的立邦漆,一直以美化和保护人们的生活为己任,不断创造出品质优越的产品,10年来,立邦的足迹遍及大江南北。在全国各地都建立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立邦的各地的服务中心象一条纽带,将消费者、油漆工、立邦公司,千千万万的家庭联系在一起。
不仅在建筑领域,立邦漆在工业漆等领域同样有建树,广州本田、天津丰田、日本的关西机场、高速子弹列车等,他们的表面无不在立邦漆的保护下熠熠生辉。
随着立邦漆的知名度越来越大,打法律擦边球的品牌也越来越多,立邦公司发现浙江某电器企业在6类上注册了“立邦·格锐”商标,遂委托集佳公司代为提起商标异议申请。集佳公司接到委托后,马上展开证据案件事实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整理分析,集佳公司认为:立邦公司在1996-2000年五年间,立邦漆均以50%以上的成长速度迅猛发展,几近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涂料”的代名词。自1997年至今,立邦已连续10年蝉联国内涂料市场产销量的冠军宝座。2005年,“立邦”文字商标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据此,“立邦”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以及社会影响力,承载了高品质与高价值的双重意义!被异议商标“立邦格锐”完全包含了“立邦”文字,“立邦”作为臆造词,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立邦格锐”与“立邦”构成近似,并鉴于“立邦”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极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最近,国家商标局下发裁定,支持了集佳公司提出的意见,认定“立邦格锐”商标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立邦”商标构成近似,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中,为了更好的保护“立邦”的核心品牌,立邦公司在主要的商品类别上都注册了“立邦”商标,包括第6类电器产品,因此,立邦公司最终取得胜利,关键在于其不是仅仅依据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请求驳回被异议商标,而是同时引证了在相同类别上注册的“立邦”商标,起到了“双保险”的作用,这对其他企业有很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