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力公司作为众所周知的世界顶级赛车和跑车制造商,旗下拥有著名的“FERRARI”、“跃马”图形、“跃马图形+FERRARI”、“法拉利”、“法拉力”等商标。法拉利凭借其在国际市场上长期累积的固有优势和声誉,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如开设陈列展厅、专卖店、举行新闻发布会、举办捐赠晚会、举办F1赛事等,使得“FERRARI”及“法拉力”享誉包括中国内在的全球市场。
多年来,法拉力公司在中国境内持之以恒地捍卫自身知识产权,不断向侵害其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亮剑。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于1997年6月18日在“眼镜”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213129号“”商标,该商标于199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由于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客观上攀附了法拉力公司“FERRARI”及“法拉力”这一顶级品牌的知名度,侵害了法拉力公司在先合法权益,法拉力公司决定对上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撤销。但事实上要撤销该注册商标又必须跨越两个法律门槛:(1)截止于针对第1213129号“法拉利FALALI”商标提出争议撤销之时,上述注册商标注册已满5年,根据2001版《商标法》第四十一第三款,争议撤销应当自被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除非有证据证明被争议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才可逾越这个法律障碍,否则该争议会因为超越上述期限而不被支持;(2)法拉力公司“法拉力”等商标注册的商品多为第12类“汽车”等,而本案被争议撤销商标核定的商品为第9类“眼镜”,除非法拉力公司能够根据2001版《商标法》第十四条举证证明“法拉力”商标在被争议商标申请日,即1997年6月18日之前就已构成驰名商标,否则被争议商标无法被撤销。
2009年7月24日,集佳受法拉利公司委托依法针对被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了争议,在上述程序中,集佳整理并提交了大量关于“FERRARI”及“法拉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公众所知晓的证据,充分阐释了法拉力公司“法拉利”、“法拉力”、“FERRARI”商标区别于一般知名品牌的特殊性,即:其作为致力于手工打造顶级豪华跑车品牌,法拉利不仅仅代表着一部好车,更代表着速度的激情、先进的科技成果、杰出的设计感、尊贵性及专属性。同时集佳对注册人的恶意、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也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举证,但遗憾的是商评委却裁定认为:(1)法拉力公司提出争议已逾5年;(2)在被争议商标申请日1997年6月18日之前,法拉力还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3)法拉利公司“法拉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与被争议商标“法拉力”核定的“眼镜”商品相差甚远,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均不相同,由此商评委认为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害法拉利公司任何在先权益,故裁定维持被争议商标的注册。
随后集佳代表法拉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撤销被争议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法拉力公司的“法拉力”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这一事实状态,并基于这种知名度,“法拉力”注册商标的禁用范围可以延及第9类的“眼镜”等商品,最终认定被争议商标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
【律师评述】对于多数知名品牌而言,如果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关联或者非关联类别被注册,不但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甚至可能妨碍自己商业运营的多元化发展。这对于在境外已经知名、待进入中国市场的品牌而言尤甚。要减少、避免此类争议,一方面要求商标权利人对其业务和市场做出具有远见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也要求知识产权律师对权利人各个关联案件进行策略性的全面分析和把控,争取商标行政和司法部门做出真正符合事实情况的裁判,实现商标管理秩序与诚信原则保护的个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