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沃茨水工业集团成立于1874 年,是世界领先的创新水产品的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产品集中于商业和居住用水、水循环利用和给排水、暖通空调和用气以及水质量控制四个应用领域,享有“阀门标准制定者”的美誉。沃茨(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是沃茨集团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沃茨集团的“W图形”等注册商标。
2013年8月,沃茨上海公司收到北京地区供应商的举报称,大量铸造有沃茨集团“W”商标的毛坯件流入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该公司很可能正在大量生产侵犯沃茨集团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阀门产品。沃茨上海公司就此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后于2014年5月依法向工商执法部门提出投诉,并随同执法人员在北京北高阀门有限公司厂区进行了查处。但由于权利人向商标局提出的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适逢商标系统升级而无法及时出具,造成权利人难以向工商部门提供符合一般形式要求的权属证据,进而导致相关行政查处迟迟无法做出裁定并对侵权方进行相应处罚。
2014 年9 月末,沃茨上海公司正式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集佳律所迅速安排由闫春德、王荷舒及许燕妹组成案件小组,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努力克服法院系统调整期间案件审理进程缓慢,工商查扣产品及相关证据难于调取的实际困难,于2014年12月获得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侵权认定的判决,维护了沃茨“W图形”商标的合法权益。
【律师评述】在实践中,商标权利人通常首选的维权途径,即工商投诉行政程序,较之于司法途径而言,毋庸置疑具有天然的效率和费用优势,对侵权人也能取得很好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程序的效率应当、也必然是建立在事实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基础上的,这也决定了行政机关通常不会插手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或者在侵权认定的任何环节存在争议的案件,这也使得其能很好发挥打击效率优势的案件类型及范围相对受限。另外,行政程序虽然相对费用低廉,但对侵权方主要的经济处罚手段是缴付给行政机关的罚金,而权利人并不能从此获得任何赔偿。相对地,诉讼司法程序是权利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最终局、也是最强力的选择,法院本身在处理知识产权方面所具有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裁量权,使其能对各种不同情况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有效的实证分析,并做出符合法理实情的裁判。随着立法、司法和政策的发展、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所增强,近年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在一些侵权恶意明显、证据扎实的案件中获得高额判赔。因此,权利人在选择维权途径时,最好事前根据案件特定情况制定维权策略,以实现维权费用-效能比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