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莱恩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特种化学品公司。该公司生产的二烷基次膦酸盐主要用于阻燃类产品,该类阻燃产品密度较低, 阻燃剂用量较小,机械性能较好,色泽较佳,烟密度较低,在电子电气工业中具广泛的应用 ,而且特别适用于薄壁电子元器件、透明制片及薄膜。
科莱恩公司于2004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二烷基次磷酸盐”,专利号为200410104691.6中国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该专利申请于2010年8月4日被公告授权,该专利享受2003年12月19日德国专利DE10359814.6的优先权。
争议专利共包括45项授权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具有特定结构式的二烷基次磷酸盐,独立权利要求13、14要求保护一种阻燃剂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阻燃聚合物模塑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3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阻燃聚合物模塑组合物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41,42,43要求保护一种阻燃聚合物模塑品,独立权利要求4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阻燃聚合物模塑品的方法。
2013年12月6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该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争议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45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集佳公司分两次共提交了14份证据以佐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2014年2月2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R1,R2相同或不同,是直链或支链C2-C6-烷基”修改为“R1,R2相同,是乙基”,删除了权利要求5。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予以接受并以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2014年1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4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争议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要点为: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的争议点是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所描述的“粘度值更高,阻燃等级更高,熔体体积指数更低”的技术效果是否由“调聚物含量降低至0.01-6%“这一特征所实现。经过对比,争议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调聚物(乙基丁基次磷酸铝盐)含量是0.01至6%重量,而证据1用摩尔百分比表述(7.7%摩尔、8.4%摩尔)。因此,判断调聚物的上述含量的调整能否为争议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是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重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相比于证据1的组合物在粘度值更高、阻燃等级更高、熔体指数等方面产生了更好、乃至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调聚物含量略作调整的二烷基次磷酸盐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略加调整调聚物含量即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区别特征“调聚物(乙基丁基次磷酸铝盐)含量是0.01至6%重量”的引入为本专利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二烷基次磷酸盐的基本成分及其制备方法已经属于现有技术,权利人意图通过适当降低调聚物(即副产物)含量(降低调聚物或副产物含量本身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变向延长其专利保护范围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并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