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某公司”)诉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早前作出的一审判决,保护了拍拍贷公司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本案是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施行后,涉及互联网P2P行业的首例适用新法增加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权”作出裁判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解放日报》、《文汇报》、《法制日报》、《中国证券报》、《劳动报》、《上海法治报》、《时代报》、《申江服务导报》、东方网、和讯网等媒体都进行了报道。
P2P(即“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是近几年来在互联网上兴起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简称为“网络借贷”。据了解,2006年底,曾在微软担任安全技术主管的顾少丰和几个朋友开始投资组建中国第一个从事P2P个人信用借贷的网站。顾少丰等创业者从“P2P”、“借贷”两个词语中获得灵感,为他们创立的网络借贷平台设计了自己的商标品牌——“拍拍贷”,英文为“ppdai”,组合标识为“”。拍拍贷网站“ppdai.com”的域名于2007年4月注册,同年8月正式上线运营,而上述商标也一直在类金融服务上使用至今。由于拍拍贷网是中国第一家网络民间借贷平台,因此自创立初始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07-2012年期间,拍拍贷被包括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南方周末》、《福布斯》、人民网、腾讯网、搜狐网、新浪网、全景网、凤凰网、网易、英国路透社等众多媒体多番报道,并获得了诸多荣誉。“拍拍贷”商标通过媒体的报道已经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力。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因种种原因当初在创立拍拍贷网时并未及时将“拍拍贷”等标识申请商标注册,这为本案埋下了伏笔。
2009年2月,张某实际控制的广州市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抢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中的“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等,该商标于2010年9月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7188389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013年6月,广州市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又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张某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即本案原告合肥某公司。广州市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合肥某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过该商标。
2009年起,随着业务日益成熟和发展壮大,拍拍贷公司开始重视商标布局,围绕“拍拍贷”、“ppdai”申请注册一批核心商标,却意外发现在第36类的“金融贷款、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商标已被他人抢注(即涉案的第7188389号商标),于是于2013年2月以商标被抢注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争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涉案商标。同时,拍拍贷公司也曾与合肥某公司在案外接触,希望能够协商购买涉案商标,但是因对方要价过高而不得不放弃了购买。可是令拍拍贷公司始料未及的是,高价出售商标未果的合肥某公司随后竟然发动了一场“逆袭”。
2012年12月,合肥某公司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拍拍贷公司,要求判令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本案由此发生。而在本案一、二审的调解过程中,合肥某公司依旧开出天价调解条件,致使调解亦未果。在查清大量证据事实的情况下,2014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合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肥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随后,经过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归纳,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拍拍贷公司主张的“拍拍贷、PPDAI”商标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我们现将一、二审法院围绕案件争点作出的裁判要旨简要归纳如下:
首先,拍拍贷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自2008年起国内众多媒体对其进行了大量报道,并多次出现“拍拍贷”及“ppdai.com”字样,尤其是在一些报道配图中的拍拍贷网页上显示有“”标识(而相反的,合肥某公司却未能证明其早于拍拍贷网使用涉案商标)。因此,法院认定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拍拍贷网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的“”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且在相关公众中已经产生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合肥某公司无权禁止拍拍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其次,合肥某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主张,法院认为鉴于拍拍贷公司突出使用“拍拍贷”并不侵害合肥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故对合肥某公司以拍拍贷公司突出使用“拍拍贷”字号侵害商标权为由,要求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擘律师、陈绍娟律师代理了本案的一、二审诉讼并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分析讨论。案件适用的法律并不复杂,但是本案中的主要争点是商标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那么我方就必须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我方已经使用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面临着大量的证据收集、整理工作。在整个案件代理工作期间,集佳律师对于案件的科学分析、准确把握以及敬业精神和严谨作风,都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肯定。
【律师观点】本案给我们留下了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本案再次凸显了商标布局的重要性。企业应充分引起重视,增强商标布局意识,尤其是对于大批创业型企业,更要重视商标的基础注册、成长性注册和防御性注册,投入相对较少的成本构建权利的多维度布局保护体系,避免遭到“抢注”甚至“逆袭”。其次,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记录、保存与商标相关的备考情况和各类原始材料,尤其是妥善保存能够证明商标使用方面的材料,这样可以为日后的维权积累充分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