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斯尼尔导轨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日申请第“koy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轴、滑轮、机器导轨”,株式会社捷太格特委托集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在第7类“轴承”等商品上的第143987号“Koyo”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中国商标局经过审查没有支持捷太格特的异议理由,对第7439739号“Koy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随后捷太格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经过审查支持了捷太格特的异议复审理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浙江斯尼尔导轨有限公司就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捷太格特委托集佳做为其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在本案中,集佳坚持认为被异议商标“Koyo”与第143987号“Koyo”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轴、滑轮、机器导轨与第143987号“Koyo”核定使用的各种轴承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关联密切,销售场所、销售渠道上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28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诉讼过程中集佳收集了捷太格特大量使用“koyo”商标的相关证据,来证明捷太格特 “koyo”商标在各种轴承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因此,从相关公众基于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与捷太格特“koyo”商标的商品必然构成商标法混淆误认意义上的类似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是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提供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联系。经过集佳律师的努力,最终成功阻止被异议 “koyo”商标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