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徐福记公司获得“徐锦记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2015-06-16

2007年1月22日,徐腾向商标局提出第5859560号“徐锦记及图”商标(即被异议商标,见下表)的注册申请,后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使用商品为第29类“板鸭,鱼制食品,肉罐头,泡菜,蛋”商品。

徐福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了异议,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徐福记公司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复审申请。主要异议理由为:引证商标是徐福记公司独创的商标和商号,徐福记公司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且为公众熟知,先后多次被评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徐福记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不应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将造成不良影响。徐腾未参加异议复审答辩。商评委未支持徐福记公司的异议复审理由,裁定“徐锦记及图”商标准予核准注册。

徐福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经过审理,支持了集佳律师提出的关于涉案裁定漏审徐福记公司所提出的“商号权”的主张,并认可商标近似,即纠正商评委对于“徐锦记及图”与“徐福记及图”系列商标不构成近似的错误认定。但对于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商品类似问题,却未能突破《分类表》的规定,依然认定商品不类似,未支持集佳律师的主张。因此,虽然一审判决撤销涉案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但经过分析,由于焦点问题未能获得主张,重新作出的裁定亦不利于客户。徐福记公司接受集佳律师建议,继续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二审判决中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漏审“商号权”的认定,认可了商标近似的认定,同时对于关键性问题——商品类似问题,北京高院突破了《分类表》的限制,认定糕点、糖果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板鸭,鱼制食品,肉罐头,泡菜,蛋”均系常见食品,构成类似商品。最终二审判决在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错误认定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撤销涉案裁定,重新做出裁定。截止到发稿前,商评委已经根据生效的二审判决重新做出了“徐锦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自此,徐福记公司获得了最终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