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申请人于2009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便携式智能工具输入输出扩展设备及其配套设备”,专利号为200910195450.X的中国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该专利申请于2013年6月5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
华硕电脑公司(简称华硕),品牌为“ASUS”,是台湾的国际品牌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主板的制造商,同时亦为显卡、桌上电脑、通讯产品、光驱等产品的领导厂商。接受华硕电脑公司的委托,集佳委派代理人武树辰针对上述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上述涉案专利涉及电子领域,其所要求保护的便携式智能工具输入输出扩展设备包括显示扩展设备,显示扩展设备包括显示系统,还包括智能工具固定装置,其中显示系统包括显示信息通信模块。据其说明书记载,该扩展设备扩大了便携式智能工具的显示面积,方便观察,并扩展了按键体积,便于输入。该设备可用于扩展笔记本或智能手机等小型电子产品。
集佳代理人经过分析该专利,认为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涉及电子领域,但其技术方案的要点实际上仅仅涉及一种扩展小型电子设备的显示或输入的理念,其要求保护的内容主要是简单结构,而相关电子及通信模块均为电子领域常规功能模块并属于公知技术。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集佳制定了以三性为主,形式问题为辅的无效策略,通过认真细致且精准的现有技术检索,查找到能够否定上述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多篇对比文件分析评价了涉案专利的全部17项权利要求。在之后的口头审理中,集佳代理人结合证据当庭充分论述了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近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17项权利要求由于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效,集佳代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方取得了胜诉。
在决定要点中复审委认为: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现有技术证据不存在不能结合该公知常识的相反教导,且这种结合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