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华化工与罗地亚荷兰专利诉讼二审告捷

2015-12-16

2015年11月24日,广为业内关注的法国化学品公司罗地亚公司诉嘉兴中华化工专利侵权纠纷再传捷报,针对法国罗地亚公司诉嘉兴中华化工等专利侵权案件中罗地亚在输掉一审后不服,提出上诉,荷兰海牙上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海牙地区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法国罗地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中华化工在这场海外诉讼中取得全部胜利。

2014年8月6日,总部位于比利时的大型跨国化工巨头索尔维集团(Solvay)旗下的法国罗地亚公司(Rhodia),利用其拥有的EP2222627B1欧洲专利,针对中华化工及另一中国企业提起专利诉讼,要求海牙地区法院签发跨国界禁令(Cross Board Injunction),判决中华化工等停止在该欧洲专利所指定的全部国家停止销售香兰素。

面对罗地亚公司指控,中华化工积极应诉,最终选定Simmons-Simmons律师事务所荷兰办公室和北京事集佳律师事务所,组成由荷兰律师Bas Berghuis、Mattie de Koning,中国律师李永波、孔繁文、李兆岭等组成的律师团。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两家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罗地亚的EP2222627B1欧洲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中华化工所采用的生产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2014年11月21日,荷兰海牙地区法院P.H.Bloc法官作出裁决,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驳回罗地亚的全部诉请,并要求罗地亚支付中华化工所支付的律师费29.8万欧元。

罗地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此案上诉至海牙上诉法院,并且在二审过程中,进一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缩窄性修改,以克服一审判决对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的认定。荷兰专利法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限制较为宽松,不仅在一审程序中可以进行修改,在二审程序中仍可以对权利要求进一步进行修改,而且可以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加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针对这一情况,中华化工的律师团成员在中国、荷兰多次讨论案情,进行了充分的准备。2015年4月24日,此案在海牙上诉法院进行了一整天的开庭审理,拟定在2个月内做出二审判决,孔繁文律师全程参与了庭审过程。

经过审理,日前,海牙上诉法院M.Y. Bonneur、R. Kalden以及C.J.J.C van Nispen三位法官做出二审判决,再次确定罗地亚公司的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驳回其上诉请求,并承担中华化工上诉期间的全部律师费用。因此,在此案结束后,罗地亚需要向中华化工支付共约60万欧元的一审、二审律师费。

在二审判决做出后,虽然从理论上讲,罗地亚公司仍可以向荷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根据既往的数据,每年荷兰最高法院今年提审的专利案件不超过一个,因此,本二审判决应该是终局性的。

本案是中国企业海外积极应诉并取得全面胜诉的一件典型案例。近年来,中国企业发展迅猛,业务领域不断扩张,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在海外频频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欧洲作为中国企业产品的主要出口地之一,许多当地同行业巨头都将注意力投向发展势头良好的中国企业,意图通过欧洲专利向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而由于欧洲的部分法院(如本案的审理法院)可以通过“跨国界禁令”的方式,判令被告停止在欧洲专利所指定的全部国家停止侵权,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施以格外重视,来为企业自身在国内外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在面对强敌利用知识产权打压时,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强大的律师团来进行积极应对,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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