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9541号simp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由信利企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9日申请注册,2004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传播;样品散发;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本的出版;饭店管理;饭店商业管理;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拍卖;文件复制”。2014年3月27日,复审商标转让至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王莹燕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2年1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
王莹燕不服,于2013年11月8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1月28日,商评委经审查,作出商评字【2015】第13383号关于第3519541号“simpl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郇小莉律师就本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接到委托后,律师针对商评委的观点,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材料,并通过与案源人、客户的多次沟通,了解到复审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形成了完整的代理方案,积极促成了案件的胜诉:
1、仔细研究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
2、针对客户的要求,指导客户重点补强相关证据材料
3、积极寻找对本案有利的判决,如代理律师在本案中提交了(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46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该判决书中认定百货商品销售与“推销(替他人)”在服务目的、内容和对象上有较大关联性,构成类似服务。
4、针对案件证据杂乱的特点,代理律师积极配合书记员,采用PPT演示的方法,结合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向审判长宋鱼水、审判员陈勇、张晰昕详细陈述了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5、庭前准备充分,圆满回答了合议庭的问题。
涉及第35类服务的证据通常比较复杂,集佳代理律师在指导客户搜集证据方面体现了很高的专业性。通过努力,成功请求知识产权法院撤销涉案决定,并要求商评委就撤销复审案件重新作出决定。客户对集佳律师的表现非常满意,给予了很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