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009-12-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决定,将海关总署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出6项重要修改,包括变更、注销知识产权备案、反担保、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拍卖侵权货物、进出口侵权货物物品的法律责任等规定。

  考虑到目前不法分子采取“蚂蚁搬家”和“化整为零”的手法,通过行邮渠道邮寄侵权货物出口的情况日益严重,海关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将原《条例》第28条修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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