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国际注册是国内商标在国外获取商标保护的重要途径。本文是基于现有资料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实践经验的整理和总结,以加深自己对马德里体系的理解,也希望对众多寻求延伸商标保护的国内商标所有人有所帮助。
一.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相关概念
1. 什么是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是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截止2013年5月份,已经有89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马德里联盟。
2. 马德里协定书与马德里议定书的区别
(1) 马德里协定基于原属国注册才能进行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可以基于原属国申请进行国际注册;
(2) 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只有12个月,马德里议定方的驳回期限可以延长至18个月;
(3) 马德里议定书各缔约方主管局可以收取单独规费,该规费高于马德里协定规定的规费;
(4) 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在商标遭受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可以依据国际注册申请转换为单一国家(地区)的申请,并且同时保留国际注册日或者优先权日;而马德里协定当中,没有这种可能性;
(5) 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选择英语和西班牙语;马德里协定只可以选择法语。
3.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基本流程
(1) 通过原属局(中国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而非直接提交。申请人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相应的国际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2) 商标局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做基本的形式审查,并转交申请人交纳规费至国际局;
(3) 国际局对商标局递交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依照尼斯分类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当认为国际申请一切妥当之后,国际局就会将带有国际注册号码和国际注册日期的商标登记在国际注册簿里。国际局会就此注册发通知给被指定保护此商标的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告此商标并给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书。国际注册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二.马德里体系的优缺点
马德里体系的优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手续方便,节约时间。商标注册申请人只需要通过一个机构(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言),提交一份申请,交纳一次费用(日本的收费分申请和注册两次收取),就可以向除其原属国之外的所有缔约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从而免去分别向这些缔约方的商标注册机关使用不同语言、递交不同的申请的繁琐工作;
2. 费用低廉。在实践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比逐一申请的方式要节省很多费用,申请国家越多,相对节省的费用就越多;
3. 减少主管局的工作量。对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工作和国际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是由国际局来完成的,这就减少了缔约方主管局的工作量;另外国际局负责国际注册公告的发行,并免除各主管局再次公告国际注册商标的义务。
马德里体系的缺点:
1. 纯协定书国无法要求优先权。由于纯协定书国必须基于基础注册为前提,而国内商标从申请至完成注册所需的时间往往是一年以上,导致了“可以要求优先权的时候不能指定纯协定书国,具备指定纯议定书国的条件时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情况。目前纯议定书国仅有阿尔及利亚,申请人可以考虑先指定其它国家,然后再后期指定阿尔及利亚,后期指定日期起算请参见第。
2. 中心打击原则。“中心打击原则”是指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注册的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国,即此商标不得再要求所有指定国的保护。出现中心打击的情况时,申请人可以依据国际注册申请转换为单一国家(地区)的申请。
3. 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较小。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须以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为基础,范围必须小于或等于基础商品或服务。申请人提交国内申请时或多或少都选择有中国特有商品(尼斯分类表中带C标记的),而这些中国特有商品一般不被其它国家接受,国际局往往会针对中国特有商品直接下发不规范通知。由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国内指定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时,在覆盖自家产品或服务的同时应尽量选择尼斯分类表中的标准商品,为以后品牌走出国门、产品流向世界做好铺垫。
三.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时间、期限的计算
1. 马德里国际注册日。国际局如果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实际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国际注册日;
2. 各指定国的审查周期计算。国际局通知各指定国家的日期为审查起算时间,马德里纯协定书国与既是协定又是议定书国的审查时间为自通知日起12个月;马德里纯议定书国审查时间为自通知日起18个月。以上审查期限仅指各国的审查周期,个别国家在审查周期完毕后会进行异议公告,第三方仍然有可能提出异议;
3. 后期指定的保护期限。分两种情况:(1)从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文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日期视为后期指定日期,保护期从各指定成员国核准保护日起算(个别成员国按照后期指定日期起算)至国际注册有效期届满日。即保护期限短于10年;(2)2、 申请人在后期指定时在提交文件中选择该后期指定的生效日期从原国际注册日有效期届满日生效,则保护期从各指定成员国核准保护日(个别成员国按照原国际注册有效期届满日起算)至下一个有效期届满日;
4. 马德里指定美国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马德里指定美国商标保护从美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日起算,提交5-6年使用证据的时间从美国注册日起算。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体系,越来越多的变化,需要我们在从事涉外商标保护的工作中一点一滴地去发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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