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九洲
摘要: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全球范围内加快专利申请审查、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官网公布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专栏信息为基础,系统性梳理并对比分析了截至当前(主要依据文件统计至2026年2月)CNIPA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共33份PPH协议的签署、延期、类型及现状,探讨了各类合作模式的特点、协议演变趋势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差异性,并就进一步加强PPH国际合作和完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合作;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引言
近年来,随着创新活动的全球化加速,专利申请人为寻求更高效、更低成本的海外专利布局,对多国专利审查加快机制的需求日益增长。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协议作为一种多边或双边合作机制,允许申请人利用其中一局的积极审查结果向另一局提出加快审查请求,有效缩短专利授权周期、降低审查成本、提高审查结果的一致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自2011年起与各国/地区局积极建立PPH合作,逐步成为全球专利审查合作网络的重要枢纽。目前相关合作方较多,类型多样,且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细节差异。因此,为向行业提供清晰参考,本文拟基于CNIPA官方文件,对PPH协议进行全面梳理,以期为涉外专利申请实务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研究提供支持。
一、CNIPA对外PPH协议的总体格局与数量分布
根据统计,截至2026年2月26日,CNIPA曾先后对外签订过33份PPH试点启动协议。按试点启动日期先后,这些协议的外方局为日本特许厅(J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丹麦专利商标局(DKPTO)、芬兰专利注册局(PRH)、奥地利专利局(APO)、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波兰共和国专利局(PPO)、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西班牙专利商标局(SPTO)、葡萄牙工业产权局(INPI)、中美欧日韩五局(IP5)中的外方局、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冰岛知识产权局(ISIPO)、瑞典专利局(PRV)、以色列专利局(ILPO)、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埃及专利局(EGYPO)、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IPO-CZ)、智利工业产权局(INAPI)、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欧亚专利局(EAPO)、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挪威工业产权局(NIPO)、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巴林工商部(MOIC)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和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
这些协议涉及35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覆盖86个国家,涵盖了美洲、欧洲、亚洲、非洲及大洋洲的主要经济体与新兴市场。从合作形式来看,绝大多数协议均经过多轮延期保持有效,仅有两项因未延期而终止,显示了PPH合作机制的可持续性与认可度。
总体来看,PPH合作网络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合作范围持续扩张:从早期主要与美、日、韩、欧等主要知识产权局合作,逐步扩展至巴西、智利、埃及、沙特、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国家,反映出中国知识产权合作战略的全球化布局。
•协议类型趋于多样:从传统常规PPH逐渐增加PCT-PPH、再利用型PPH(PPH Mottainai)等新型合作模式,在加速通道中嵌入更多应用场景。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前的协议多为短期试点并逐步延长,2018年后新签署协议中多将协议期限延长三至五年,且近年新增合作多为五年期限模式,显示出PPH合作正趋于长期化、稳定化。同时,尽管合作局已超过30家,但仍有较多《巴黎公约》成员国尚未与CNIPA签订PPH协议,加强新合作方的谈判仍是推进国际协调的重要内容。
二、PPH协议的主要类型与合作模式的差异分析
1.根据协议类型分类
(1)常规PPH:基本合作模式,涵盖全部合作方,利用首次申请的审查意见提出加快请求。
(2)PCT-PPH:利用国际检索单位(ISA)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在国际阶段作出的有利书面意见或初步审查报告向PPH参与局提交加快审查请求。CNIPA合作网络的PCT-PPH具有不同性质:
•双向合作:可互相提交请求,合作方包括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芬兰专利注册局、奥地利专利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瑞典专利局、以色列专利局、智利工业产权局和欧亚专利局,共13家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
•单向合作:10个既非ISA、亦非IPEA的合作局,只能利用CNIPA作出的有利国际检索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向对方局提交PPH请求,包括丹麦专利商标局、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波兰共和国专利局、葡萄牙工业产权局、英国知识产权局、冰岛知识产权局、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匈牙利知识产权局和挪威工业产权局。反向则无法实现,因为这些局不是ISA或IPEA,因而无法出具国际检索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此外,某些国家局或地区局虽然是ISA和IPEA,但由于未与我国签订PCT-PPH协议,不能与我国互相提出PCT-PPH请求,这些国家局或地区局包括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巴西工业产权局、埃及专利局、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可能签过但已结束)、印度专利局、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沙特知识产权局、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乌克兰知识产权局、北欧专利局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
(3)再利用型PPH(PPH Mottainai):旨在允许申请人在首次申请源于其他局或后续申请受理局率先做出审查结果等情形下提出加快请求。但各合作方的PPH Mottainai适用条件存在重大差异,在作出提出PPH请求的决定时需注意:
•新加坡与巴西协议版本:只允许后续申请率先作出肯定的审查意见的情形。首次申请来自第三国的情形,则不能成功参与。
•IP5(中美欧日韩五局)协议版本:既允许利用后续申请率先作出的肯定审查意见提出PPH请求,也允许首次申请来自第三国,具有更高的兼容性和灵活性,更贴近“全球PPH”(Global PPH)的设计理念。
实践操作中,不同合作方PPH指南文件的条文细节差异仍需专利申请人和代理师仔细核查。
2.根据协议期限与生效状态分类
(1)已终止协议:西班牙专利商标局(2014年1月1日启动)和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2019年9月2日启动)与CNIPA的PPH协议在约定试点期后无延期信息,当前已结束。
(2)长期或无限期有效协议:12个合作方已转为无限期延长,包括韩国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芬兰专利注册局、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波兰共和国专利局、英国知识产权局、瑞典专利局、以色列专利局、匈牙利知识产权局、欧亚专利局和沙特知识产权局,标志着合作从试点上升为长期制度安排。
(3)定期协议并在有效期内:多数协议仍为有明确期限、尚未到期或进入新延期的长期合作,例如德国专利商标局与CNIPA的当前协议期限为2024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2日、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与CNIPA的当前协议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新西兰知识产权局与CNIPA的当前协议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且多数到期后有继续延长预期。
三、主要研究发现与政策启示
基于全面梳理,研究发现:
1.PPH网络已成体系但需进一步提升一致性:从常规PPH到PCT-PPH及PPH Mottainai,合作架构已初步实现多层次覆盖。但在协议内容、适用条件及协议表述上仍存在差异,建议未来推动合作协议的简化与协调,逐步推动向单一标准的Global PPH模式过渡。
2.时效与信息传递效率应持续优化:鉴于协议有效期、延期及适用范围变动的复杂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合作局可考虑设立“PPH协作动态信息门户”或合作定期更新共享机制,以统一格式定期发布PPH指南修正通知,并尽可能同步协议期限信息,服务全球用户。
3.国际合作应更注重覆盖新兴市场国家:虽然已与多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连接,但面向部分快速增长的经济体(如印度、东南亚及中东非更多国家)合作仍需突破,对于帮助中国企业进入新兴市场及获取当地专利申请加速通道有实际应用价值。
结语
PPH合作网络是中国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专利审查资源配置、支持创新主体快速获得海外专利保护有着日益显著的实践意义。从协议签订类型多样但仍有局部分散性、协议时间跨度和更新机制尚不均衡的现实来看,国际合作深化仍大有空间。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在保持合作覆盖面扩张的同时,加速推动PPH标准的进一步趋同和相互操作协调,让全球PPH真正成为一张简洁、高效、透明的专利审查加速网络,助力全球创新链的高效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