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印度尼西亚商标恶意抢注及合理应对

2020-05-09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宋洋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位于亚洲与澳洲之间,衔接太平洋与印度洋要冲,是东盟国家中经济体量较大者,同时也是中国一带一路战略中东南亚地区的重要贸易往来国家之一。自2015年起,中国企业到印尼投资和发展市场的情况愈见增多,中国企业对商标注册和保护的需求也逐渐增加,但鉴于印尼特殊的先公告后实审的商标注册制度及特殊国情,近年来,在印尼第三人恶意抢注中国公司商标的侵权事件频发,对许多中国企业商标权利保护和市场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从中国企业在印尼商标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印尼商标制度、恶意抢注发生的情况和中国企业合理应对措施进行简要阐述,以期能为相关中国企业在印尼寻求商标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印尼商标申请注册流程简介

  印尼商标制度自2016年印尼《商标法》修改后,为先公告后实审制度,2016年以后提交的商标申请,申请提交后进入公告程序,公告期2个月,公告期内无异议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审通常需要8-12个月。

  实质审查部分的内容通常从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方面进行审查,绝对理由通常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有虚伪诈欺等不法事实和其他法律规定不可注册的情况。相对理由主要指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包括申请中的在先商标等其他在先权利。如有符合上述事宜的,则会下发第一次驳回通知(provisional refusal), 商标申请人需在30日内进行答复,如不答复或答复理由未被审查员接受的,将被下发最终驳回通知(final refusal), 针对该最终驳回通知,需在三个月内向商标上诉委员会(The Trademark Appeal Board)上诉,否则该最终驳回通知将生效。

  印尼在商品上适用尼斯分类,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也较为常规,故较少因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商品修改意见而下发驳回。在印尼商标申请实践中,最常见的驳回为引证在先近似商标的驳回。且如是印尼单一国家申请,印尼商标局在第一次驳回时不会下发部分驳回,而是直接驳回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如引证商标仅与申请商标的部分类别商品类似,则可以提交复审争辩,如争辩成功,官方会下发在部分商品上的最终驳回,而申请商标将直接在审查员认定不类似的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如是马德里指定印尼申请,则第一次驳回中即可能引证在先商标下发部分驳回,针对该部分驳回,如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委托当地代理所进行答复,则印尼官方将在该商标的全部商品上下发最终驳回,这也是近年来因印尼加入马德里体系后,新出现的实践变化。

  此外,如企业商标在印尼申请过程中被引证近似度过高而难以克服的在先商标驳回的,因印尼不接受共存同意函,较为常见且有效的措施是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和谈,探讨购买转让该商标的可能性,并将转让协议提交官方以克服驳回。因印尼许多商标均由个人申请,仅作为囤标手段或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经营,此类情况下和谈购买具有较强可行性,且支付的对价不至于过高,能够较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二、实践中遇到的恶意抢注情形及应对措施

  因印尼商标恶意抢注情况较为严重,中国企业在印尼经常会遇到商标被恶意抢注,抢注人可能是印尼当地仅为恶意囤积各知名企业商标的个人,也可能是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关联公司,代理商及相关个人,或者在展会中了解到企业概况的相关人士使用企业宣传物料上的商标标志进行抢注,种种情况,不一而足。抢注商标可能是与原商标完全一致,也可能作为仿冒经营的品牌与原商标具有高度相似性。针对上述情况,在抢注商标申请注册的不同阶段,其具体的应对措施及维权成本也各不相同。

  1.探讨和谈购买抢注商标的可能

  首先,如企业本身在印尼没有在先商标申请的情况下,如在进入印尼市场后遇当地仅为恶意囤积各知名企业商标的个人,最经济有效的办法即与该抢注人谈判购买该商标,在维权的同时也获得了较早时间申请或注册的在先权利,同时降低了企业自身商标申请时被引证抢注商标驳回的风险。

  2.提前采取商标监测,及时提起异议有效手段

  其次,若企业不愿和谈,或和谈无果,则建议企业在2个月公告期的黄金时间,及时提起异议申请。即使在印尼并无在先权利,如企业在国内有较早注册和广泛的使用情况,则异议成功的可能性较高。如此,可及时通过行政程序维权。在异议同时,建议及时提交新申请,以防第三人在此期间插足。印尼异议的审查程序与国内基本相同,时间上需要10-18个月不等。

  3.抢注商标实审阶段可尝试的措施

  如抢注商标公告期已过,在实质审查阶段,则企业难以对抢注商标采取实质有效的措施,可以考虑向印尼官方提交“非正式反对函”,说明抢注商标为恶意抢注,而企业为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但针对此类非正式反对函,审查员是否接受取决于其自由裁量,该反对函并无任何强制效力或证明效力。此外,如恶意抢注人同时抢注企业多件商标,或已生产或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企业可以考虑向抢注人发送律师函,以起到警告和施压的目的,为后续可能的和谈提供筹码,同时也是后续如需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赔偿时的一个曾主张过侵权的重要佐证。

  4.抢注商标已注册后的救济途径

  如抢注商标已成功注册,则需对抢注商标提起无效或基于三年不使用提起撤销。印尼商标无效及撤销程序均属于诉讼程序,成本较高且耗时较长,不便于企业市场发展及企业自身利益的维护。

  如企业能够证明商标抢注人为恶意的(a.提供商标在全球其他国家大量注册和使用证据以主张企业商标为驰名商标,企业为商标真正权利人;或b.主张抢注人与企业有关联关系并能提供相关证据如与抢注人之间业务往来关系书面文件),则对抢注商标提起无效的成功概率稍高,商标无效程序主要是向印尼商业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Commerce)提起诉讼,审理时长在8个月-1年左右,收到判决后14日内可上诉至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此外,因印尼商标无效程序不能同时请求赔偿,对企业来说,需要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以主张侵权赔偿,维权成本较高。

  如企业难以证明商标抢注人的恶意,可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对抢注商标提出撤销。与国内程序差异较大的是,印尼撤销程序的举证责任在撤销方,因此,在提起撤销诉讼前,需提供详尽的市场调查报告。鉴于印尼由17000多个岛屿组成,市场调查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建议企业贸然提起撤销诉讼。

  虽然针对不同情形和不同阶段的商标抢注都有一定的相应救济手段,但是商标权利的提前布局,是摆脱被动地位的最佳选择,且所受到的保护更加全面也更加有效。近年来,随着中国由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向,大量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逐渐面对地域性造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差异,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许多企业逐渐开始注重商标先于市场的布局,也盼望着在中国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之下,恶意抢注之风能够被尽力杜绝,广大中国企业的商标权利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