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抢注阻击战——集佳代理多姆士机械公司(委内瑞拉)取得商标异议维权胜利

2007-12-24

多姆士机械公司始建于1963年,一直从事木材开采设备的商业贸易。随后,多姆士机械公司先后开发了除草机、挖掘机等农业机械用具产品,逐渐发展成为委内瑞拉国家最大的生产商,其除草机和挖掘机也开始大量的出口。1992年,多姆士机械公司正式更名为:

  2003年,多姆士机械公司发现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在7类上申请了“DOMOSA”商标,遂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接受委托后,集佳公司指派法律部张律师进行收集证据等相关工作。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张律师提出:“DOMOSA”商标已经由多姆士机械公司在委内瑞拉授权注册,核定申请商品为“水泵、农用机械”。而被异议商标不但与多姆士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并且申请使用的商品为“水泵、泵(机械)”等商品,二者同属于第7类,商品相同以及类似。

  “DOMOSA”商标首先来源于公司商号,为多姆士公司独创并使用十多年,90年代初进入中国销售后,被异议人作为多姆士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商曾参与了多姆士产品在中国的销售,与多姆士公司之间有过很密切的合作,有往来邮件为证。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者注册,也无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被异议人违反以上法律、公约的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在与多姆士公司相同以及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了与多姆士公司完全相同的商标,基于多姆士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极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法应当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日前,国家商标局下发裁定,支持了集佳公司提出的观点,对被异议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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