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专利侵权遭最高院驳回首案!集佳代理客户获长达15年马拉松式维权最终胜利

2016-06-24

近日,一纸民事判决书的裁决使长达15年的马拉松式案件圆满拉上帷幕,集佳代理客户在最高院获得最终胜诉。这一案件的胜利,也历史性地成为最高检抗诉专利侵权却遭最高院驳回第一案!

本案郝志刚先生是“辊式磨机”中国发明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其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深湘公司使用。因发现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上述专利,深湘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期间发生了专利无效程序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历时三年余,长沙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侵权成立。此后,该判决经湖南高院做出民事判决予以维持。

广义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高院提起再审,二审判决被撤销,改判被告产品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深湘公司委托集佳,向最高院提起再审,后经指定的湖北高院进行再审,撤销了湖南高院的再审判决,改判侵权成立。该判决还被评为2001年湖北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湖北高院的再审判决生效后,广义公司仍不服,通过湖北高检向最高检申请抗诉。2013年2月26日,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2013年9月12日,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最高检派检察官到庭支持抗诉。

本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功能性限定的认定;3、等同特征的判断(这三个争议焦点均具有典型意义,但由于技术的复杂性,本文中暂不分析)。虽然案件经历时间长,技术和法律问题纷繁复杂,但合议庭成员的专业审理下,最高法院终将案件的各个争议焦点审理清楚。

本案件自首次起诉之日起,到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历时超过15年,几乎经历了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所有程序,具有典型意义。据了解,最高检很少对专利类案件提起抗诉。目前从公开的信息可获悉,最高检曾于2007年针对一份专利确权案件的行政判决书向北京高院提起过抗诉,尚未有针对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向最高法院抗诉的前例。因此,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审理非常审慎,从2013年提审本案起,经过长达3年的审理方经审委会讨论,对本案做出了最终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院判决维持湖北高院民事判决书,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获得最终胜诉。

在代理本案的9年中,集佳诉讼团队由孔繁文和田达良律师主办,其他多位专利律师协同,对本案的各个技术和法律细节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制定出最佳的诉讼策略,本案的维权过程也几乎经历了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所有程序,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集佳诉讼团队为客户赢得诉讼的最终胜利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相关服务

专利诉讼

 

相关律师

孔繁文

 

相关关键词

专利侵权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