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腾讯“天天炫舞”商标侵权案,获一审胜诉

2016-07-01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周丹丹律师、张亚洲律师和王荷舒律师代理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与上海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奇虎公司”)涉及“天天炫舞”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和北京奇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游戏上使用“天天炫舞”标识;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和北京卓越晨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涉案游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游戏官方网站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三十五万七千六百元。

案情简介

腾讯科技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拥有“天天炫舞”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将上述商标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排他性使用。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一直在线运营“全民炫舞(天天炫舞)”游戏。

上海祥游公司也开发了一款名为“天天炫舞”的游戏,天津卓越晨星公司系该游戏的独占发行人和运营人、北京卓越晨星公司系该游戏的官方网站运营人和游戏发行人;天津卓越晨星公司通过北京奇虎公司网络平台运营该游戏。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上述四家公司在所开发、运营及分发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上使用“天天炫舞”文字商标标识、“ ”图文商标标识的行为,及在网站、微博、微信、媒体宣传中大量使用“天天炫舞”文字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天天炫舞”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涉案的“天天炫舞”商标上依法、有效享有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上海祥游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开发者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天天炫舞”系该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天天炫舞”非固定词组,系臆造的词语组合,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上海祥游公司及推广涉案游戏的其他各方,在其相关网页及平台中,宣传、推广该游戏时,均单独、突出使用了“天天炫舞”字体,起到了识别涉案游戏来源的作用,构成了商标性使用。

从上海祥游公司及推广涉案游戏的其他各方对“天天炫舞”标志的使用看,有与“天天炫舞”注册商标在形态上完全一致的使用方式,也有字体作出变化的使用方式,从而构成与“天天炫舞”注册商标的相同、近似。

同时上海祥游公司对于涉案游戏使用时间晚于腾讯科技公司“天天炫舞”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所以其不能行使在先使用抗辩权。在此情形下,上海祥游公司应对“天天炫舞”注册商标予以避让。

综上,在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享有涉案“天天炫舞”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上海祥游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其相同、近似的商标,且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和北京卓越晨星公司作为涉案游戏发行人和运营人,突出使用了“天天炫舞”标志,亦侵犯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享有的“天天炫舞”商标专用权。因此,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和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奇虎公司作为游戏平台商,其仅提供技术服务,与天津卓越晨星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北京奇虎公司作为平台商并不当然具有判断相关游戏是否构成侵权的能力,故不应对未将涉案游戏下架承担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承担停止继续在其平台上提供涉案游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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