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地亚”商标侵权案庭外和解

2007-07-17
  旷日持久的梅地亚中心与北京东方梅地亚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梅地亚”商标使用之争终于取得进展,记者昨天获悉,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就商标有偿使用达成了合作意向。

  原告梅地亚公司表示,其于1995年起即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梅地亚中心”及“MEDIACENTER”文字商标,目前该商标已享誉国内外。而被告擅自使用此商标,并利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位于中央电视台新址北侧的地理便利条件,将项目命名为“东方梅地亚中心”对外销售,并在其楼盘广告中广为宣传,还使用了中央电视台的台标,意图造成混淆。被告东方梅地亚公司则表示,其主营房屋建设及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有差异,而“东方梅地亚中心”作为楼盘名称,也是经市规划委员会核准登记的。

  市二中院经过多方取证后,认定“梅地亚中心”注册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东方梅地亚中心认同梅地亚中心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将有偿使用梅地亚中心的“梅地亚中心”、“MEDIACENTER”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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