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司法解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11-12
  新华网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从11日开始,就《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在中国法院网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12日。

  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以多种方式多次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后,形成了目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公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也是最高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征求意见稿指出,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而不成立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

  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征求意见稿指出,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因素。应当以其在中国境内主要地域驰名的事实为根据。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其在中国境外驰名的事实。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其实际驰名程度的事实为依据,不以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为必要条件;对其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行业排名等相关证据,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考虑。

  征求意见稿还对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案件管辖和举证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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