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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协助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打赢商标权争议官司
08-27
2002年11月5日,泉州市泉港区泉盛食品厂申请注册“天线宝宝”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3年9月28日核准注册了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品果胶;果冻等商品”。2004年4月2日,天线宝宝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泉州市泉盛食品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2月13日将该商标转让给天线宝宝公司。2004年8月20日,拉格道尔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2009年11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31328号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2010年1月12日,原告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桂庆凯律师依法接受原告泉州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第三人拉格道尔有限公司关于3357976号“天线宝宝”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向法庭陈述了代理意见。通过对商标争议案件适用《商标法》中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不同情形、本案商评委作出适用绝对事由的裁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的确定含义和适用条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不良影响”等问题的分析,认为商
集佳协助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成功维权
01-24
原告广州林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林叶机电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做出的《关于第3719956号“广本GUANG BE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1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集佳刘文彬、李明涛律师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广汽本田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由本案原告林叶机电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号为3719956,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自行车、车辆减震器等。引证商标一和二均由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1980年9月5日和1987年5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并续展后的商标专用期限分别至2012年10月14日和2018年5月29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12类飞机、船舶、车辆等。 本案原告的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广汽本田公司、本田技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商标局于2008年7月7日做出(2008)商标异字第05
集佳代理拉菲在华商标维权案首战告捷
03-21
尚杜• 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是闻名世界的葡萄酒制造商,拉菲(LAFITE)系葡萄酒行业内的顶级品牌。近日,由集佳李永波律师、张亚洲律师代理的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 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http://www.lafitefamily.com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侵犯原告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认定中文“拉菲”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令被告使用“拉菲世族”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被告在http://www.lafitefamily网站及宣传资料中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拉菲公司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针对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糖酒会期间大量假冒、仿冒拉菲的恶劣状况进行了曝光,拉菲的中文标识因为种种原因在中国
集佳协助青岛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成功维权
07-20
近日,由集佳刘文彬律师代理的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起因于广汽本田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57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原审第三人李军辉提出的“广本”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因此,二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一中院判决及判令商评委撤销原裁定并重新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广本”系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且在汽车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做出如下判决:撤销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原裁定,判令其重新做出裁定。 案情回顾: 广汽本田公司于1998年7月1日成立,它是由广州汽车集团公司与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李军辉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广汽本田公司和本田技研公司均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商标局做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李军辉不服该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汽本田公司不服该异议复审裁定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
“集佳”代理广本公司商标复审行政案终审胜诉
08-20
近日,由集佳刘文彬律师代理的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起因于广汽本田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57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原审第三人李军辉提出的“广本”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因此,二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一中院判决及判令商评委撤销原裁定并重新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广本”系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且在汽车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做出如下判决:撤销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原裁定,判令其重新做出裁定。 案情回顾: 广汽本田公司于1998年7月1日成立,它是由广州汽车集团公司与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李军辉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广汽本田公司和本田技研公司均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商标局做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李军辉不服该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汽本田公司不服该异议复审裁定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
奥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胜诉
09-28
近日,备受媒体关注“奥普”系列诉讼案件之一,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集佳代理的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诉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结。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鸿景装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金属扣板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停止指导其经销商在店招、店内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凌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ww.cnaupu.com”域名;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奥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案件审判的亮点: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凌普公司在金属扣板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经销店店招、店内装修装饰上使用“奥普”、“奥普集成吊顶”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首先对“集成吊顶”这一特殊商品的商标保护问题做出了认定,即被告凌普公司的“集成吊顶”并非通用商品类别,从产品特性和市场销售状况看,其为室内建筑用顶面装修装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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