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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上海慧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胜诉
11-25
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周丹丹律师代理的上海慧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慧翰公司)诉深圳市永新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永新创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4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O的行为;2、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慧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原告上海慧翰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线接入领域的研发及相关产品设计、生产的公司。2006年12月12日,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将其“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0”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将该软件应用于FLC-MDC705蓝牙模块中。2007年10月,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发现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对外销售的“蓝牙模块YXC-3”小板产品和中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软件鉴定申请,深圳中院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比对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的“蓝牙模块Y
集佳代理“兰贵人”案一审获胜
01-08
“兰贵人”为一种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所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海南的一家企业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在2002年4月9日将兰贵人申请为注册商标,随后在海南等地进行“打假维权”。海南省茶叶协会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澄迈万昌苦丁茶场遂以商评委为被告、海南省茶叶协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桂庆凯律师作为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的代理人,经过精心的准备,参加了该案的庭审。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桂庆凯律师对该案的判决作了如下介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论理、证据采用、法律适用上均体现了非常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该案在一些关键问题的认定上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首先,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对于其地域广泛性的要求可以考虑商品的起源、地方性特色以及其传播和发展的速度和广度;对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规范化要求可以考虑商品的从无到有以及商品因使用同一工艺而使其具有的明显区别于其它商品的特点。其次,关于本案大
历时六年,“兰贵人”商标终被撤销
05-13
日前,备受茶叶行业众多茶商关注的“兰贵人”商标撤销案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2009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认为“兰贵人”系添香加味拼配茶的通用名称,因此判决驳回“兰贵人”注册人澄迈万昌苦丁茶场的上诉,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兰贵人”商标的裁定和判决。至此,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桂庆凯律师代理的第三人海南省茶叶协会的所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兰贵人”为一种在福建、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所流通的“添香加味乌龙茶”,如同“铁观音”、“乌龙茶”一样属于众多茶商使用的通用名称。2002年4月9日,位于海南的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将“兰贵人”作为商标提出申请,2003年5月28日该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茶、茶饮料”等。随后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委托律师在海南等地以“打假维权”为名,向行业内众多的茶商发难,仅在海南省内就提出365万元的索赔额。为了维护海南广大“兰贵人”茶叶生产商、经销商的利益,海南省茶叶协会于2003年7月15日对“兰贵人”该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
集佳代理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12-31
日前,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株式会社栗山米果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撤销了国家商评委的裁定,集佳桂庆凯、景灿律师代理的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获胜。 在商标争议裁定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第1663355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第三人株式会社栗山米果已经开始宣传、推广“牵手米粒图”商标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原被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同行业者,应知“牵手米粒图”商标为他人所有,仍以抄袭、复制的方式在“饼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裁定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景灿律师作为原告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庭前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在法庭审理中阐述了相关的代理意见。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即被诉裁定的事实依据是第三人(株式会社栗山米果)于2003年11月26日提交的“98年度汕头日本糖果展销会”的邀请函及部分参展商名单
集佳代理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荣登品保委十佳案例
03-25
2010年3月25日,在隆重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庆典上,由集佳代理的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荣登品保委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作为全球500强企业,宝马股份公司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广受业内外关注。2005年起,被告“世纪宝马”利用香港公司“世纪宝马集团公司”、侵权域名www.bmwl.com.cn、不当注册商标“BMWL及图”在全国大肆发展加盟店,赚取高额非法利益。2008年8月,集佳接受宝马股份公司的委托,由从事多年知识产权工作、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商标代理人马强博士和张亚洲律师代理,向“世纪宝马”提起诉讼并参加了本案的审理过程。基于本案案情的复杂,两位商标专家经过严缜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收集,对诉讼程序的灵活掌握和运用,拿出了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大大增强了宝马股份公司胜诉的信心。 此案历时1年多,2009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被告在法定期限未提
集佳代理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04-1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由集佳张亚洲等律师代理的宝马诉“世纪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榜上有名。 本次十大案例是经过各级人民法院层层筛选和推荐产生的,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明确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更在于产生了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此之前,本案还被评选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09-2010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之一。 案情回顾: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及图”、“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金、货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成为驰名商标。原告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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