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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速递 | 二审胜诉!集佳代理“板式太阳能集热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获终审胜利
08-29
继集佳代理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威公司”)诉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腾公司”)侵害“板式太阳能集热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胜诉后,煜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本案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集佳律师团队继续代理本案。近日,经上海高院开庭审理并查明事实后,做出二审终审判决:煜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的认定结论无误,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1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煜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煜腾公司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请求,集佳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煜腾公司的意见陈述及证据,积极准备意见陈述。无效程序口头审理中,集佳围绕本案专利修改是否超范围、无效证据的技术领域、结合启示及证据组合方式等方面阐述答辩意见,从形式部分和创造性部分论述本案专利修改未超范围并且具有创造性。 本案二审庭审程序在2018年6月召开,恰逢庭审当日一早,我们获悉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无效决定,再次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先后两次经复审委全部维持意味着涉案专
集佳代理搜狗九宫格确认不侵权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
01-31
近日,集佳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胜诉判决书,认定集佳代理的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公司”)研发、提供的搜狗输入法软件不侵犯被告北京九宫混音呈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九宫混音公司”)ZL 200510055346.2号、名称为“一种小键盘上数字编码的汉语拼音和注音多字连续输入法”(简称“涉案专利”或“九宫格专利”)的发明专利权。 本案中,原告搜狗公司收到被告的《专利授权沟通函》,称原告在Android和iOS应用商店提供的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侵权了被告的涉案专利,要求原告立即撤回相关产品。原告立即向被告发出回函,明确回应相关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并要求被告收回沟通函,改为寻求更为合理的手段解决。但被告收到回函后,既不撤回侵权通知,也未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使得搜狗公司相关产品一直处于“专利侵权与否”的不确定状态。 对此,原告搜狗公司委托集佳维护其合法权益。集佳接到两原告的委托后,由孙长龙、王宝筠、刘磊、刘晓菲、彭晓明组成代理团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作用在于给予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
集佳成功无效王国起专利,还移动通信、互联网及金融行业以宁静
02-14
春节将至,伴随着辞旧迎新的喜悦气氛,集佳收到一份特别的“新年礼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8834号无效决定中宣告:ZL 201110091092.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无效决定认可我方观点,宣告民间发明人王国起关于发送汉字和图像信息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本案中,复审委采用合并审理的方式,将对涉案专利提出的8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对应8个不同的无效请求人)一并做出决定,最终采用集佳团队提出的证据组合及无效理由做出了上述无效决定。 至此,这一牵涉整个移动通信、互联网及金融圈、案值总计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的专利纠纷,暂时告一段落,集佳团队成功代理搜狐公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名称为“能够与电脑相连接的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基于该专利,专利权人王国起自封“发汉字和图像信息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的全世界首创人”。2018年,王国起同时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搜狐、苹果、华为、小米、锤子、农行、交行等等30余家企业发生专利侵权行政纠纷,涉案金额共计数十亿元之多。 集佳接受搜狐公司委托后,成立案件团队并迅速开展工作,在提交专利无效请求的同时,申请国知
集佳代理“梦特娇”,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
05-18
2004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不当使用和不正当竞争一案。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律师诉称,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在法国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MONTAGUT”、“梦特娇”文字商标和花图形商标,商标专有权现在仍然在有效期内。标有上述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各地销售,且该商标在中国大陆久负盛名,已成为知名商标。 而广州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和广州梦娇服装有限公司作为所谓“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总经销商,在广州、北京等地销售所谓“梦特娇”服装,并在服装上突出使用“梦特娇”字样,并使用与自己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花图形商标,其商品的包装、装潢、标签、防伪标识等仿冒自己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标签及防伪标识,并在被告侵权产品防伪标识中使用原告的法文名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是,请求法院判令三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仿冒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维权告捷,“金口”商标被撤销
06-21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集镇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健敏,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亳州市金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刘园铺面。 法定代表人李建敏,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青,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晓梅,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晓建,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徽口子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刘安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上诉人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口公司)、亳州市金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信公司)因商标裁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7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商标“金口子及图
“培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胜诉
08-10
“培蒙”服装品牌诞生于1942年上海南京路,1986年2月15日,“培蒙”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海培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蒙公司”)为该商标合法权利人,并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自2000年起,乐清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蒙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蓓蒙公司”)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倍蒙”商标,并严重冲击了培蒙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2005年1月培蒙公司以倍蒙公司及蓓蒙公司在服装上使用“倍蒙”侵犯了其“培蒙”注册商标专用权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并培蒙公司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江早云律师全权处理上述法律事务。 2005年4月、2005年6月浦东法院分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7月22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倍蒙公司和蓓蒙公司使用“倍蒙”商标侵犯了培蒙公司“培蒙”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倍蒙公司和蓓蒙公司赔偿培蒙公司30万元以及判决倍蒙公司和蓓蒙公司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为培蒙公司消除影响。至此,经过培蒙公司和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培蒙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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