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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集佳代理北京汇源诉天津鑫发不正当竞争案获胜
07-29
3月20日,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胜,法庭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停止在饮料产品标贴及商业活动中使用“汇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及类似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我国大型果汁饮料生产企业,在国内饮料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自1994年成立以来,汇源一直从事果汁饮料的生产经营,并使用与其企业字号相同的“汇源”作为其主要市场品牌,到目前为止已经先后在“饮料”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多个含有“汇源”字样的商标。 近来,市场出现了由被告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生产的果汁饮料产品其标签上以显著的方式使用了“汇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字样。鑫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产品上使用“汇源集团”字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了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相关利益,并给原告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汇源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向天津鑫发提起了诉讼。
关键字搜索指向错误 集佳诉谷歌不正当竞争
10-27
自己公司的关键字在谷歌(中国)的www.google.com中却指向了另一家公司,日前,集佳起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标、专利代理,目前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在全国代理机构商标申请量统计中,原告连续7年排名第一,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是商标代理。近日集佳发现在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营的www.google.com中输入“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直接指向了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网站——“商盾联合网”。该网站的首页使用了与集佳网站首页相同或相近的颜色、整体版式、编排等要素,并使用了集佳享有著作权的“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用语。被告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损失10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集佳
家纺业电商第一案尘埃落定 集佳代理富安娜胜诉
03-22
2012年3月6日,国内首次“家纺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胜诉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会上有关方面就家纺业两家龙头企业富安娜诉罗莱家纺商标侵权案的判决结果进行说明,同时与会各方探讨了此次胜诉对行业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发展的驱动价值以及家纺行业电子商务未来前景。 自3月6日下午1时开始,罗莱家纺在自家营销网站www.lovo.cn 首页连续刊登48个小时致歉声明,历时3年的富安娜诉罗莱商标侵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被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富安娜商标专用权,在www.lovo.cn 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为富安娜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不履行该义务的罗莱承担;罗莱向富安娜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在说明会现场,富安娜董秘胡振超表示10万元已捐给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富安娜罗莱家纺两大家纺上市企业对簿公堂,缘起一场盗链侵权风波。2009年9月至10月,罗莱家纺利用Google竞价排名,宣传“买富安娜,到LOVO”等虚假信息,并将链接指向罗莱家纺的电子商务网站。与此同时,梦洁多喜爱等1
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腾讯胜诉获赔500万
02-25
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周丹丹律师代理的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一案二审,于2014年2月24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宣判,宣布驳回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附:最高院官方消息
集佳成功代理搜狗起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
01-12
元旦前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百度以“高速下载”为名实施的软件捆绑行为,导致用户下载搜狗软件时,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额外下载了“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百度手机助手”等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维持了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根据两审判决,百度被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搜狗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42252元,并在百度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要来说,是用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下载搜狗软件时,通过技术设定使用户一并下载“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软件或者下载目标软件前先行下载“百度手机助手”软件。对此被诉行为,北京高院首先认定其本质上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软件捆绑行为”;百度公司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以供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是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之关键。法院认为,百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百度手机助手”具有提高下载速度的功能,却以“高速下载”之名,欺骗、误导意在下载、安装搜狗软件的用户,下载、安装与目标软件完全无关的百度软件,该行为具有欺骗
集佳代理“海尔”手机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09-16
2005年3月15日,原告解文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生产销售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所具有的“智能防盗”功能是对其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这一发明专利的模仿和变劣,遂要求法院判定海尔公司的上述手机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海尔公司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逯长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勇共同制订应诉方案并代为应诉。集佳律师通过反复论证和分析后发现,原告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做不侵权抗辩,一定能够胜诉。 2005年6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现场对涉案手机进行演示勘验。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在涉案专利审批阶段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禁止其反悔。在此条件下,法院认定:由于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隐形拨号与显形拨号的特征上的本质区别,被控侵权产品的智能防盗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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