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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65期(2016.05.30-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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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石会
 

  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笔者认为,现有的商标法之利益平衡主要包括了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商标权的保护与促进有效竞争之间的平衡等。具体如下所述: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选择更加优质的商品。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我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一致和质量一致的基础之上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2、就商标许可而言,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权本身来看,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承担了担保所有合法带有统一商标的商品应具有相同质量的义务。防止商标在使用许可时发生质量问题,是商标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3.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商标法是根据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而定义商标侵权的,判断商标侵权时普遍适用的“混淆标准”就是看被控人侵权对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使用是否有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混淆,最终即是以消费者利益为评判标准的。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商号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商标申请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和知名度,会善意或者恶意的将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潇湘、著作权、商号等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以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当商标权和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这类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我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是否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注册时的审查内容;2、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要被撤销。商标权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层出不穷,商标法应进一步完善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三、商标权的保护与促进有效竞争之间的平衡

  对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体现,但二者之间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冲突。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所有人对某一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类似标记的使用必将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性、排他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会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侵犯该特定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商标法既要保证商标权人不受违法竞争者的侵害,同时也要禁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1、在商标申请注册时,防止商标混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是否造成混淆或误导,其标准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加以判断。2、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禁止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有效竞争秩序。《商标法》所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综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显得至关重要,同时也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应当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