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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60期(2016.04.02-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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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问题的描述角度浅谈方案的技术性处理
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任苏亚
 

  摘要:本文从多角度表述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谈起,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对于涉及商业实施和用户主观感受的方案,剥开其在管理领域、经济领域和主观体验等的表象,如何从深层次发觉方案存在问题的实质,进而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从方案存在的技术性触发来表述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

  关键词:技术方案 保护客体 用户感受 技术性

  对于目前越来越多的与互联网相关的专利申请来讲,由于其方案涉嫌涉及商业方法或者用户体验,在申请过程中很容易让审查员产生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2款,或者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的想法。而如果撰写人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就在背景技术部分对技术方案所存在的现象或问题进行多角度的论述,不仅从用户层面去记载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从服务器角度来表述问题的本质,将会更容易避免审查员对技术问题产生误解的现象。

  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案例对背景技术中有关服务器角度的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加以讨论。在讨论之前,笔者先将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有关技术方案和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列出,以作为后续讨论的基础。

  专利法2条2款的原文如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5条也有明确规定:对于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而《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第119页)对专利法2条2款补充说明如下: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结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节(第123页)对专利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补充说明如下: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2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体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而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为了方便起见,接下来采用具体案例来说明可能会导致审查员对技术问题产生误解的已有方案,如何通过技术问题的表述来使其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性。

  案例1

  第一种已有方案是这样的:

  基于B/S结构的系统,在动态的Web模式下,用户经常需要通过终端上的浏览器提交表单到服务器,发出诸如对数据进行修改,查询以及删除等的操作请求。当用户在浏览器上填好表单并提交请求后,服务器根据表单所设定的应用程序分析请求,进而,再将结果返回给用户。上述过程中,表单中的某些数据是需要由用户进行输入或编辑的,而另外一些数据只是显示给用户用以传递表单的相关参数。通常,后者是只读数据,不允许用户修改。例如在B2B,B2C和C2C等的在线交易中,用户打开浏览器上的交易表单,该交易表单内有例如商品名称、商品单价、购买数量等数据,其中商品名称和商品单价是只读数据,购买数量是用户可编辑的数据。一般地,用户不能修改商品名称或商品单价,例如,如果买家将交易表单中的商品单价修改低,会造成卖家的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现象,如果在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部分直接将上述问题进行描述,就可能会给审查员一种错觉,会使得审查员很容易认为上述方案所产生的卖家经济损失是商业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经济问题,进一步的,其对应的有益效果也仅是避免卖家的经济损失,也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有益效果。因此而导致审查员下发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审查意见的概率就增大了。

  基于上述原因,撰写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类似的现象,不妨做这些现象背后的实质进行剖析,将现有技术的问题进行多角度或者深层次的描述,从而尽量避免语言表述给理解专利申请文件带来的干扰。因为很多时候,由于方案具有多面性,方案的问题的表述也会因撰写人的描述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审查员受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代理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就大相径庭。

  那么,针对第一种已有方案进一步分析可知,如果交易表单中的商品单价被修改,那么,当买家将包含修改后的商品单价的交易表单再次提交到服务器的时候,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服务器不进行数据的比对就通过或者允许买家的交易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提交的交易表单由于信息匹配不上而无法找到对应的卖家,进行发货等后续处理的结果,这就相当于服务器上次发送给买家的交易表单、买家本次提交的交易表单、服务器对买家提交的交易表单的处理等,都是无效的操作。显然,这种买家和服务器之间产生的无效数据交互,不仅会占用服务器和买家所持终端的存储资源、系统资源等,还会浪费服务器和买家之间进行数据传输而使用的通信带宽资源等,进而,服务器由于存在海量数据请求需要响应和处理,自然,也会造成服务器的处理性能和系统响应能力的下降。

  而第二种情况,是服务器对交易表单进行数据比对。那么,服务器就会检测出买家本次提交的交易表单和自己发送给买家的交易表单不同,这种情况下,服务器会拒绝买家的交易请求。但是,这也存在与第一种情况相同的问题。服务器在对交易表单进行数据对比的时候,如果仅仅因为买家修改了商品单价而导致服务器对错误的数据进行对比进而再拒绝买家本次提交的交易请求,这就导致了服务器本次对交易表单的数据处理是不必要的。如果不允许用户修改只读数据就不会导致上述的问题的出现,进而服务器也不会处理一些不必要的交易表单的数据。可见,在允许用户修改只读数据的时候势必会导致服务器处理不必要的数据比对等,这也会浪费服务器和买家之间进行数据传输而使用的通信带宽资源等,进而,服务器由于存在海量数据请求需要响应和处理,自然,也会造成服务器的处理性能和系统响应能力的下降。

  通过如上所述的进一步分析,可以毫无意义的确定,虽然用户向服务器提交的交易表单中存在商品名称、商品单价、购买数量等数据,并且从表面上看,用户可以修改商品名称或商品单价等只读数据属于对管理领域单据的管理问题,并且卖家经济损失等属于企业经济管理上的问题,但是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如果用户可以修改交易表单中的只读数据,同时带来的还有,资源的浪费,性能的降低,响应能力的下降等问题。并且,在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时,服务器需要采用将表单的只读数据添加到对应的表单管理对象,给表单赋予标识,将表单的标识添加到对应的表单管理对象中,检查提交的表单的标识与对应表单管理对象中的表单的标识是否一致,和,检查提交的表单中的只读数据是否与表单管理对象中对应的只读数据一致,等技术手段。综上,如果撰写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将这种实质上存在的技术问题也记载在背景技术中,就很容易避免给审查员造成专利申请所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的误解,进而引导审查员从技术手段的角度来关注专利申请,从而加快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过程。

  而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261页第5行至第10行记载: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案例2

  第二种已有方案是这样的:

  现有技术中,用户在使用网页邮箱界面时,只要点击邮箱内的邮件或者任意应用,都会在当前邮箱界面的一个新的标签中打开,用户在针对该标签中展开的应用完成操作后,可以像关闭网页一样将该标签窗口关掉。如果用户在当前网页邮箱界面中打开了多个标签窗口,该多个标签窗口之间可以切换,或者,当新开的标签窗口超过一定个数时,最后一个标签窗口右侧可以设置展开符号或关闭符号,点击该展开符号或关闭符号即可一次性展开或关闭这些标签窗口。

  但是对于用户常用的应用,用户每一次在登录网页邮箱后,都需要额外的在侧边栏中点击该应用打开才能使用,并且,如果用户常用应用不是默认呈现的,即使在用户激活之后也不会在用户下次登录时默认呈现在多标签窗口中,所以用户需要在每次登录时都进行重新激活。还有,如果用户常用的应用过多而打开了多个标签窗口,这几个标签窗口之间也很容易出现切换错误的现象,影响用户使用邮箱时的感受,使用户的体验较差。

  针对上述现象,依然存在着可能会给审查员一种错觉的问题,这种表述可能会使得审查员很容易认为上述方案所产生的用户体验较差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而是方案使用过程中用户层面的主观体验,这种主观体验以人的意志而转移且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不可避免的容易使审查员产生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问题和效果的结论。

  下面笔者将采用类似分析第一种已有方案的方式来对第二种方案进行剖析。实施第二种已有技术,如果用户常用的应用较多,用户需要在每一次登录邮箱之后,都在邮箱界面的侧边栏中找到其想要使用的应用,点击打开。这与用户每一次登录邮箱之后邮箱界面默认就呈现这些应用相比,从用户角度来看,虽然只是用户操作的繁琐程度较高且操作的次数增多而已,但是从邮箱服务器的角度来看却大有不同。用户每次登陆邮箱后对于应用的查找和点击,都会增加用户与邮箱服务器的交互次数,用户每一次点击应用之后,邮箱服务器都需要响应本次点击操作,确定对应的邮箱界面内容显示给用户。并且,邮箱服务器在和用户的这些重复交互过程中,会浪费很多通信传输资源用来一次次的向用户传输相同的邮箱界面内容,或者,浪费很多用户缓存空间来存储邮箱服务器传输的、与显示相关的内容。

  因此,不仅会导致用户与邮箱服务器的交互速度减缓,使得用户与邮箱服务器的邮箱界面的交互效率越来越低,还会在用户出现对多标签窗口切换失误的情况下,加剧这种现象难以忍受的程度。不可避免的,邮箱服务器的处理性能、系统响应时间和响应速度等参数,也会受到不小的影响。

  通过如上所述的进一步分析,可以毫无意义的确定,虽然第二种已有技术也存在用户层面的感受体验较差的问题,但是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可知,已有技术同时带来的还有,邮箱服务器处理性能的降低,响应能力的下降等问题。并且,在解决第二种已有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时,需要邮箱服务器采用在接收到触发指令后,显示多标签窗口的管理页面,该多标签窗口向用户提供了应用的快捷入口,用户可以通过多标签窗口的管理页面设置指令,进而由服务器依据设置指令更新显示的多标签窗口等技术手段。

  综上,如果撰写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将这种实质上存在的技术问题也记载在背景技术中,就很容易避免给审查员造成专利申请所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的误解,使得专利申请文件具有技术性,也引导审查员从技术手段的角度来关注专利申请。

  案例3

  第三种已有方案是这样的:

  移动电子设备越来越普及,在具有触摸屏显示器的移动设备中,人机交互界面所占用空间与触摸屏的大小需一致,因此,人机交互界面的占用空间也非常有限。在移动电子设备中,每个应用软件都会有多个菜单,这些菜单在应用软件的界面里就会占用一定的显示空间。为了节省应用软件的菜单所占用的显示空间,可以把多个菜单分为两级,第一级菜单就浓缩为一个触摸按钮,始终悬挂在应用软件的界面上,第二级的菜单的展开可以通过用户对该触摸按钮的点击来触发。

  针对上述现象,如果用户触发第二级的菜单,由于弹出的第二级菜单有多个,所以为了减少第二级菜单对界面的占用空间,通常第二级菜单会设置的相对第一级菜单小一些,这就会对用户的辨认增加了困难。并且,如果要执行一个第二级菜单的操作命令,用户需要分别点击第一级菜单的触摸按钮和对应的第二级菜单这两个接触步骤,使得用户在操作上并不是连续的。

  但是如果直接在申请文件中按照上述内容进行记载,依然存在着可能会给审查员一种错觉的问题,因为这种表述可能会使得审查员很容易认为上述方案所产生的用户辨认困难或者用户操作不连续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而是方案使用过程中用户层面的主观感受,这种主观感受以人的意志而转移且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不可避免的容易使审查员产生第三种方案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问题和效果的结论。

  下面笔者将采用类似的方式来对第三种已有方案进行剖析。实施第三种已有方案,虽然也存在用户辨识困难或者用户操作不连续的用户主观感受现象,但是进一步剖析这种现象所导致的问题可知,正是由于用户对于第二级菜单的辨认具有一定的难度,且即便用户正确的辨认出第二级菜单还需要通过分别点击两级触摸按钮的方式才能执行菜单,所以用户在操作上必然就是不连续的。不连续的两次用户操作之间会存在停顿时间,而每一次打开第二级菜单都会存在这样的停顿时间,显然,大量的用户不连续的操作产生的大量停顿时间,势必会增加用户与移动电子设备在执行一个菜单命令时进行人机交互的时间,即,移动电子设备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响应用户执行的当前菜单命令。这不仅会导致用户在执行菜单时人机交互的效率较低,在这种情况反复多次出现时,也势必会影响移动电子设备在响应用户指令时的系统性能。

  通过如上所述的进一步分析,可以毫无意义的确定,第三种已有方案带来的实质上是,移动电子设备的响应效率过低和系统性能下降等问题。并且,在解决第三种已有方案存在的上述问题时,需要移动电子设备检测用户与触摸屏显示器的接触,并且,在用户的接触操作符合预先设定好的手势的情况下,按照预先设定好的展示方式将解锁的菜单组直接展示在触摸屏显示器上等技术手段。

  综上,如果撰写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将这种实质上存在的技术问题也记载在背景技术中,就很容易避免给审查员造成专利申请所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的误解,使得专利申请文件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性”,并且这种撰写方式也可以引导审查员从技术手段的角度来关注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由于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发明人创新灵感的来源不同,对其方案要解决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的表述可能差异很大,但是这种差异并不影响方案本身的技术性,也不妨碍该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和取得技术效果,只是方案的“技术性”可能由于表述的差异被掩盖。因此,撰写人就可以通过深层次剖析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而使方案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技术性”,从而使专利申请文件可以正常的进入实质审查过程。

  以上为笔者的一家之言,难免有不当之处。笔者希望抛砖引玉,文中不妥之处,欢迎各位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