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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551期(2016.01.23-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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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关于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的
争辩策略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杜诚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实践中,审查员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指出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特别是在电学领域,权利要求中普遍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来定义技术特征,但说明书中只能提供有限的具体实施例,审查员往往会以功能性限定涵盖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实施例为理由而认为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人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争辩,势必只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而将保护范围限制到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例,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

  事实上,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与以说明书为依据有关的规定建立了清晰的标准,用于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具体而言,有如下规定:

  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3)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节规定,“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4)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解决其技术问题, 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规定2解释了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具体判断标准,其中涉及“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条件1)和“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条件2)两个条件。本文中假定条件2能够满足。

  规定3解释上什么是充分公开,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规定4进一步解释了什么是能够实现,即“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解决其技术问题, 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根据上述标准,代理人可以基于下述策略来尝试争辩:

  1. 将权利要求的内容补充到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以满足条件1中“能够得到”的要求。

  2. 根据规定3和4论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即补充到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内容都是能够实现的,因而是充分公开的内容。

  3. 根据规定2得出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结论。

  下面提供两个案例来帮助理解上述争辩策略的运用。

  案例一

  1. 审理意见内容

  “权利要求1中,产生包括所述实际空间中存在的用户的估计位置信息和估计识别信息在内的事件信息;包括所述实际空间中存在的所述用户的用户位置信息和用户识别信息在内的分析信息的产生,上述特征采用概括的方式,概括了各种产生事件信息或分析信息的方法,然而,本发明中,是经过特定的方式产生上述信息的,……。上述特定的产生信息步骤,不能概括成任意的产生信息步骤,因而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所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权利要求概括的各种产生信息方式中,除本申请公开的方式之外,其它所有方式都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 意见陈述内容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产生事件信息”和“产生分析信息”概括了各种产生事件信息或分析信息的方法,而本发明中是经过特定的方式产生上述信息的。申请人对此持不同意见。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至第3页第3行的记载,包括用户的估计位置信息和估计识别信息在内的事件信息被用来“更新”与用户的位置和识别信息相关的假设的概率分布数据,从而产生分析信息。由此可见,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了如何根据事件信息来产生分析信息的具体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任何一种可以用事件信息来“更新”假设的概率分布数据的方法来产生分析信息,而粒子滤波处理方法仅仅只是其中一种比较优选的更新方法而已。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二

  1. 审理意见内容

  权利要求1中“(a)利用色调映射过滤器把输入的高动态范围图像的颜色从第一色彩空间映射到第二色彩空间”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利用色调映射过滤器进行映射输入颜色……”包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明确记载的方案……。另一种情况是从说明书中概括得出的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所包含的除本申请具体实施例之外的所有方式都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 意见陈述内容

  本次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利用色调映射过滤器把输入的HDR图像的颜色从第一色彩空间映射到第二色彩空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具体地,审查意见中引用了说明书中的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6行,以及第12-13行):“本技术领域内通常采用的术语“色调映射运算器”指色调映射算法,它包括利用色调映射过滤器映射颜色,并且通常还包括诸如缩放、裁剪等的后续步骤”和“步骤S11的色调映射利用色调映射运算器映射输入颜色,但是不包括缩放或者裁剪步骤”。且审查意见指出:因为色调映射过滤器可能包括缩放或剪裁步骤,所以权利要求1可能覆盖包括缩放或剪裁步骤的方案;然而,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没有包括缩放或剪裁步骤,所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的公开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2)相应内容公开充分,亦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公开实现该技术方案。

  关于条件(1)

  在仔细阅读引用的说明书部分之后发现:“色调映射运算器”包括(a)使用色调映射过滤器映射颜色,且(b)通常还包括诸如缩放、剪裁等后续步骤。换句话说:色调映射过滤器不包括缩放和剪裁步骤。因此,说明书中的表达“步骤S11的色调映射利用色调映射运算器映射输入颜色,但是不包括缩放或者裁剪步骤”等同于“步骤S11的色调映射仅利用色调映射过滤器映射输入颜色”。从而,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可以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特征“利用色调映射过滤器把输入的HDR图像的颜色从第一色彩空间映射到第二色彩空间”。此外,该特征还可以从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直接得到。因而,上述条件(1)满足。

  关于条件(2)

  由于“色调映射过滤器”的定义和功能是本领域已知的(如在说明书的第4页第4-6行中提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疑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条件(2)满足。

  基于上面的理由,特征“利用色调映射过滤器把输入的高动态范围图像的颜色从第一色彩空间映射到第二色彩空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实践表明,如果能够成功论述权利要求的内容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这种争辩策略基本上都能够成功。在电学领域,由于技术手段通常能够采取公知手段来实现,并且技术手段与技术效果的因果关系相对明确,使得较容易成功论述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因此,建议大家积极尝试这种策略,为客户争取更佳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