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已经与日本、美国、韩国、英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试行PPH试点项目,且加入了IP5试点项目,这意味着中国专利申请人可以利用适合的PPH试点项目,达到加快专利申请审查速度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对于中国专利申请人而言,如果提交的中国专利申请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SIPO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或如果提交的PCT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ISA)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之一指出该PCT国际申请中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考虑采用适当的PPH试点项目加快在其他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审查速度,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这本是一件令人振奋的消息,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PPH试点项目也不例外,其对于专利申请人同样具有限制条件,如专利申请类型的限制,提出参加PPH试点项目请求的时限等等,尤其是请求参与PPH试点项目的专利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在先申请中被认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或经修改后充分对应,且申请人还必须向专利局提供权利要求对应表(表明请求参与PPH试点项目的专利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是如何与中国申请的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假设:一位中国专利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中国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仅有部分权利要求被SIPO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此时,在其他条件都符合参与PPH试点项目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选择参考PPH试点项目呢?
笔者认为,申请人是否选择参与PPH试点项目,应该从PPH的优势、缺陷出发,结合专利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PPH试点项目的主要优势:审查周期短、授权率高。1.对于产品更新速度快的行业,时间就意味着市场、金钱,在此种情况下,当然授权速度越快越好,但是也需要考虑专利申请的实际情况,如该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所有还是部分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在整个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性,若在时间就是金钱的情况下,只是舍弃一些并不重要的权利要求项就能更快、更可能获得专利授权,相信专利申请人是非常乐意的;2.对于追求专利数量而不追求专利质量的申请人而言,PPH试点项目也应该算是一个福音。
PPH试点项目的缺陷:提交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的时间,作为PPH项目请求基础的专利申请(简称:基础申请)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且请求参与PPH试点项目的专利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该基础申请中被认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或经修改后充分对应等。相对于其他的限制条件,充分对应的限制应该是申请人较为关心的,因为该限制条件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保护的范围。若该中国专利申请中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仅仅是整个专利申请中的一小部分,若按照权项充分对应的限制要求提交PPH请求,则会严重缩小该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而申请人又需要该专利申请去占有市场或防御对手或进行专利布局等,那么就不建议专利申请人通过PPH试点项目去加快专利申请审查速度而舍弃专利的质量、价值。
当然,虽然PPH试点项目要求权利要求必须充分对应,当一件基础申请仅有部分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时,未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进行保护。如中日PPH,在向日本提交PPH试点项目请求的时候要求参与PPH试点项目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与基础申请中被认定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但是PPH试点项目的请求被批准之后,修改的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必与基础申请中被认定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申请人可以在PPH试点项目请求被批准后,加入基础申请中未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项。
综上,PPH试点项目有其优势,但同时该项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及限定条件,在选择是否参与PPH试点项目时,申请人应考虑PPH试点项目的优势及缺陷,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如专利申请情况,专利申请的定位)等因素,若决定参与PPH试点项目,申请人也应该考虑在参与PPH试点项目之后,基础申请中未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项应该如何处理(舍弃还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