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IGER”是黑龙江东北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虎公司)持有的高端服装服饰品牌,该品牌为今年的APEC提供各国领导人所穿的“海水江崖纹”新中装,由此彰显出“NE.TIGER”品牌在行业内的崇高地位。
2005年3月25日,天津港保税区卓伟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伟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4562926号“HB?TIGER”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衣;皮制服装;皮制长外衣;上衣;风衣”商品上。该商标于2008年9月28日公告后,东北虎公司以被异议商标“HB?TIGER”与引证商标“NE.TIGER”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异议复审。2013年3月18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0727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东北虎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于2013年5月2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经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6日做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3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异议商标由字母“HB?TIGER”组成,引证商标由字母“NE.TIGER”组成,二者在字母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无明显差异,构成近似商标。将两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题,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最终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的07279号关于第4562926号“HB?TIGE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东北虎公司继续委托集佳刘文彬律师、黎琳律师参加诉讼。北京市高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5日做出(2014)高行终字第18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上,商品的类似性已无异议,因此,对商标近似性的论证是本案的诉讼焦点。
集佳律师在一审程序中充分论述了“HB?TIGER”与“NE.TIGER”具有天然的近似性,在引证商标“NE.TIGER”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服装皮草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上述论证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了积极影响,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最终一审法院认定“HB?TIGER”与“NE.TIGER”构成近似商标。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充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通过这个案例,否定了商评委关于审理英文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的商标不判定为近似” 的审查标准,明确了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为东北虎公司赢取了有利的诉讼结果,集佳律师团队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度得到东北虎公司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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