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478期(2014.08.02-2014.08.08)
 
 
 
 
 
 
 
  当前位置:首页 法眼观察 正文
     
 
 
加拿大商标制度重大变革前瞻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婷婷
 

  加拿大保护商标的现行法律为 1985 年的商标法,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 1995 年。在形形色色的商标制度中,加拿大商标制度可谓独树一帜。

  与大部分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加拿大虽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但并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也不遵循国际尼斯分类。这样的制度不仅给加拿大审查员带来了巨大的审查压力,也给广大的申请人带来了很大的烦恼。

  为了使自己的商标制度与国际接轨,在2014年的加拿大经济行动计划中,对商标制度的修改被提上日程。本次修改的目的意在使加拿大的商标程序国际化,减少审查负担与成本,吸引更多的品牌进入加拿大。

  下面笔者就加拿大商标制度变革的主要方面进行简单介绍。

  变革一: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以及《新加坡条约》

  《马德里议定书》无需赘述,即是申请人的商标可以基于国内申请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仅递交一份申请便可在多个马德里成员国获得保护。

  目前加拿大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故申请人的商标是不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指定加拿大获得保护的。在加拿大申请商标必须通过单一申请吗,即直接向加拿大官方递交申请的方式进行。马德里国际申请是大多数有涉外业务的申请人的首选,其手续简单,费用优惠。由于无法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对这无疑使许多申请人冥冥之中放弃了对加拿大的申请。

  《新加坡条约》是在1994年国际知识产权组组织在日内瓦外交会议缔结的《商标法条约》(TLT)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目前该条约尚有待于各签字方批准,尚未生效。TLT的宗旨就是通过简化和统一各成员国商标注册程序,使各国和地区商标注册制度更加简便、趋同。其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条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某一缔约方法律规定可以注册的任何种类的商标,包括非传统类型的商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通过电子方式向商标局提交或传送文函的规则;三是增加规定了商标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四是增加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则。因此,该条约对各国商标局的程序所必须遵守的标准作了规定,并在实践当中便利了当事人,促进了成员国间商标权的相互保护。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新加坡条约》后,加拿大的商标制度将会被大大简化。一方面方便申请人以快速,优惠的方式获得加拿大商标注册。另一方面也使得加拿大更加方便地参与到国际竞争活动中。

  变革二:加入《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即《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主要规定的是商品与服务分类法,它将商品分为三十四大类,服务项目分为八大类,该分类为商标检索、商标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

  目前,加拿大不是《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其商标针对商品或服务项目是不分类的。因此,在注册时申请人不需要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只需要提交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即可。

  加拿大虽然没有商品分类表,但其对商品的审查要求十分严格,不接受描述宽泛的商品或服务,且审查员对于商品是否可以接受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申请人可以参考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开的《商品和服务指南》来挑选商品。但该指南经常更新,且并不涵盖所有可能被接受的商品,即使是指南中曾经列出的商品,仍有不被接受的可能,故在加拿大商品审查意见是十分常见的。也正由于此,加拿大的商品问题经常给申请人和代理人带来困扰。

  尼斯分类是大多数国家使用或参考的国际通用分类表。经过多年的使用,其对商品/服务的分类与描述已被广泛认可与接受,申请人往往希望可以通过尼斯分类的标准商品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保护。尼斯分类中常见一些描述宽泛的商品/服务,这些商品/服务在加拿大是不被接受的,需要进一步细化。

  举个常见的例子,如“计算机外围设备”,是属于尼斯分类中09类的标准商品,但因其描述宽泛而不被加拿大接受,在加拿大申请则需要将该项目细化为“计算机鼠标,计算机键盘”等具体的商品项目。

  加入尼斯协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国际分类中的商品来对商标进行保护,无需在对产品进行细化和说明。这样一方面给审查员审查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申请人对于细化商品没有头绪的烦恼。

  变革三:续展期限从15年变为10年

  加拿大商标有效期为自注册日起的15年,可提前6个月办理续展,每次可续展15年。新法规定,续展可提前1年办理,每次可续展10年。

  商标有效期为10年的规定适用于绝大多数国家,且目前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商标的有效期修改为10年。加拿大目前对于商标有效期的规定是最长的,对于本条规定的修改,一边面是为顺应国际趋势,另一面也方便了商标所有人对商标进行统一管理。

  在新法实施之前续展的商标依然可以享有续展后15年的有效期,故建议广大加拿大商标所有人可以尽早续展商标,已获得更长的商标专用期。

  变革四:取消“实际使用”作为获得注册的条件

  加拿大商标制度同美国相似,商标的实际使用是获得注册的必要条件。在加拿大商标注册程序中,要说明清楚在加拿大已经使用该商标还是只是意图在加拿大使用。

  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出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要说明商标在加拿大的最早使用时间;以意向使用为基础提出注册申请的,要在自商标申请之日起的3年内将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并递交使用声明;以国内注册为基础提出注册申请的,要说明商标在国内是否有使用。然而,与美国的注册程序稍有不同的是,加拿大在提交使用声明时,不需要提供商品照片等使用证据,仅仅递交一份声明即可。

  递交虚假声明是可以撤销加拿大注册商标的理由之一。任何人可以基于“申请人递交了虚假声明”为由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打击。如前所述,所谓的“使用声明”仅是需要申请人签字的一张“表格”,并不需要同时提供使用证据,官方也不会对宣誓的真实性进行主动审查。 取消“实际使用”作为获得注册的条件是本次商标法修订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加拿大对于商标的管理态度。官方对于这项修订的解释为为“把申请人和审查员从实乃官僚主义的声明书表格中解放出来”,但实际上由于虚假声明的泛滥,基于“申请人递交了虚假声明”为由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的案件日益增多。放弃“实际使用”作为获得注册的条件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审查员和法官的工作压力。

  本次加拿大对于商标法的修改是巨大的,虽然修改内容已经公开,但知识产权局还在就实施条例等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尚未公布何时开始施行。

  从加拿大商标的变革可以看出世界范围内关于商标统一规范的趋势。预计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参与到《新加坡条约》的签署,给广大申请人创造出更加简单,便捷的申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