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田磊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美国专利授权后程序,包括再颁发程序(Reissue)、补充审查程序(Supplemental Examination)、再审查程序(Reexamination)、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PGR)以及双方复审程序(Inter-Partes Review,IPR)。通过对各程序进行介绍、比较和分析,阐述其在维护专利权稳定性、确保专利质量以及解决专利争议方面的作用,旨在为专利从业者及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全面了解美国专利授权后程序的参考。
引言
专利制度旨在鼓励创新,通过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来保护其智力成果。然而,在专利授权后,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如专利文件中的错误、新的技术发展或第三方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美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专利授权后程序体系。这些程序不仅为专利权人提供了纠正错误和维护专利权的机会,也为第三方提供了挑战专利有效性的途径,从而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一、再颁发程序(Reissue)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再颁发程序是对已授权专利中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程序。这些错误可能出现在说明书、附图或权利要求中,例如,说明书或附图可能存在缺陷,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过宽或过窄。再颁发程序允许专利权人从专利正式授权日开始,重新申请启动该专利的审查程序,要求对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再次审查,以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或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再颁发专利意味着放弃(surrender)原专利。
再颁发程序的基准为美国专利法第251条,具体包括:(1)专利权人需要证明原专利存在缺陷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准确,使得原专利部分或全部无效或无法实施;(2)这些缺陷是由没有欺诈意图(deceptive intent)的错误造成的;(3)再颁发专利必须得到原说明书的支持,不得增加新内容;(4)对于范围扩大的再颁发请求,必须在原专利授权后2年内提出;(5)对于范围缩小的请求可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时间提出。
(二)申请主体与风险
再颁发申请只能由专利权人提出,第三方无权提出此类申请。当专利权人决定提出再颁发申请时,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再颁发申请将被视为一份新的申请,审查员会按照新的申请标准对其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如果再颁发申请未能满足相关要求,可能会导致申请被拒绝,从而使专利权人失去扩大或纠正专利保护范围的机会。另外,再颁发程序意味着专利权人承认其原专利存在部分或全部无效或无法实施的情形,这可能使专利权人在专利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申请限制与保护期限
再颁发申请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不能相对于原始申请增加新的内容。如果专利权人希望通过再颁发申请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在原始专利授权后的两年内提出。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较长时间后,利用再颁发程序不合理地扩大保护范围,从而影响公众的利益。
经过再颁发程序授权的专利,其保护期限与原始专利的授予保护期限相同。此外,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再颁发的专利不能妨碍社会公众在再颁发之前已经从事的行为,除非该再颁发的专利权与原始的专利权实质相同,且之前的行为侵犯了该原始专利权。
(四)小结
一般来说,在母专利被授权后,继续申请也失去了时机。但是如果申请再颁发申请,在该再颁发申请处于pending状态时,可以提交再颁发继续申请。也就是说,再颁发专利申请为专利授权后的继续申请提供了一个途径。
再颁发程序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纠正专利文件中错误的途径,但其申请主体、申请时间以及对保护范围的限制等规定,确保了该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平衡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补充审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
(一)申请主体与目的
补充审查的申请人只能是专利权人。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专利权人提供一个机会,使其能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披露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可能未被发现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专利的可专利性产生影响。通过补充审查,专利权人可以主动解决潜在的不公正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指控,即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未披露相关材料信息而导致的专利权无法执行的问题。
(二)程序流程与结果
在补充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向USPTO提交相关信息,USPTO将对这些信息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对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提出了新的实质性质疑。如果USPTO认为专利权人提供的信息确实对专利的可专利性提出了新的实质性质疑,那么将触发再审查(Reexamination)程序。
如果通过补充审查,USPTO认为专利权人呈现的信息对专利的可专利性没有提出新的实质性质疑,那么专利将保持原样。这将为专利权人带来辩护优势,因为在未来任何因隐瞒信息这种不公正行为而导致的专利不可执行性的质疑中,专利权人可以依据补充审查的结果进行抗辩。
(三)小结
补充审查程序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主动解决潜在不公正行为指控的机制,有助于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同时,该程序也促使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更加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
三、再审查(Reexamination)
(一)请求主体与时间
再审查程序的请求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匿名的第三方,且请求可以在专利有效期的任何时间提出。这使得再审查程序成为一种相对开放的程序,允许任何对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有疑问的主体发起审查。
(二)审查依据与流程
再审查程序主要基于新的专利文献或印刷出版物对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提出质疑。请求人需要向USPTO提交现有技术并陈述理由,USPTO会将再审请求书的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USPTO必须在3个月内对再审请求是否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新的实质性质疑作出决定。
如果USPTO认为再审请求人提交的材料以及陈述的理由成立,对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提出了新的实质性质疑,则会发出再审决定。此时,专利权人可以陈述意见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试图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再审请求方可以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此后,第三方不再参与该再审查程序。
(三)审查结果与上诉
对于是否启动再审的决定是终局性的,不可上诉。在再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将按照之前的审查程序对该专利进行重新审查。权利要求的范围可以变窄,但不能扩大。专利权人可以就再审结论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复审,并最终提出司法救济。
再审有结果后,审查员会公告取消那些已经无效的权利要求,公布维持有效以及修改后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四)小结
再审查程序为第三方提供了一种挑战已授权专利有效性的途径,同时也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在专利有效期内对专利进行重新审查和修正的机会。该程序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有助于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授权后复审(Post-Grant Review, PGR)
(一)请求主体与时间
授权后复审的请求人可以是专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提出的时间是授权后的9个月内。这一时间限制使得PGR程序成为一种针对新授权专利的早期审查机制,旨在尽早发现并解决专利授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审查依据与标准
请求人可以基于任何可能导致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提出PGR请求。USPTO启动该程序的标准是“很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标准,即USPTO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表明,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很有可能不应被授权时,才能启动该程序。这一标准比IPR程序中的“合理可能性”(a reasonable likelihood)标准要高。
(三)举证责任与修改限制
在PGR程序中,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以“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标准证明权利要求不应被授予专利权。这一证明责任要比法院无效程序中使用的“清楚使人信服”(clear-and-convincing)的证明标准所对应的证明责任要轻一些。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可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不能增加新的保护内容。这一限制确保了专利权人在PGR程序中的修改行为不会对原有专利保护范围产生不合理的影响。
(四)审查结果与上诉
USPTO是否启动PGR的决定是终局性的,不可上诉。但对于PTAB的PGR结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五)小结
PGR程序为第三方提供了一种在专利授权后早期阶段挑战专利有效性的途径,其较高的启动标准和相对灵活的举证责任规定,使得该程序能够在确保专利质量的同时,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的辩护机会。
五、双方复审程序(Inter-Partes Review, IPR)
(一)请求主体与时间
IPR程序和PGR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关键区别。首先,IPR请求人提出请求的时间必须是在专利授权九个月之后。其次,请求人只能是由第三方提出,且不能匿名。这使得IPR程序成为一种针对已授权专利的后期审查机制,主要由对专利有效性有疑问的第三方发起。
(二)审查依据与标准
提出IPR所依据的证据只能是在先的专利文献和印刷出版物,主要挑战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提出的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权利要求是否存在专利法上第102条(新颖性)和103条(创造性)的缺陷。USPTO决定是否启动这一程序的标准是“合理可能性”标准,即USPTO认为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不应被授予专利权存在合理可能性。这一证明标准比PGR程序中的“很有可能”标准要低。
(三)修改机会与审查结果
在IPR程序中,专利权人有一次修改专利权的机会。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在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调整,以试图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关于是否启动IPR程序的决定也是终局的,请求人不可上诉,但对于IPR的复审结果,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上诉。
(四)小结
IPR程序为第三方提供了一种在专利授权九个月后挑战专利有效性的途径,其较低的启动标准和对新颖性、创造性审查的专注,使得该程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同时,专利权人在程序中的修改机会也为其提供了一定的辩护手段。
六、美国专利授权后程序的比较与分析
(一)程序主体的比较
从请求主体来看,再颁发程序和补充审查只能由专利权人提出,而再审查、授权后复审和双方复审程序则允许第三方参与。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程序的设计目的和侧重点。再颁发和补充审查主要是为了给予专利权人主动纠正错误和解决潜在问题的机会,而其他程序则更多地考虑了第三方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需求。
(二)时间限制的比较
在时间限制方面,授权后复审有明确的9个月的时间窗口,而双方复审程序则要求在专利授权九个月之后提出。再审查程序则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提出。再颁发程序虽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如果专利权人希望扩大保护范围,则需在原始专利授权后两年内提出。这些不同的时间规定,既考虑了专利权的稳定性,又兼顾了公众利益和第三方的挑战需求。
(三)审查依据与标准的比较
审查依据和标准方面,再审查主要基于新的专利文献或印刷出版物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而授权后复审可以基于任何可能导致专利无效的理由。双方复审程序则仅限于在先的专利文献和印刷出版物,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启动标准上,授权后复审采用“很有可能”标准,双方复审程序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这些不同的审查依据和标准,体现了不同程序对专利审查深度和广度的不同要求。
(四)修改限制的比较
对于专利权人在程序中的修改限制,再审查中权利要求范围可以变窄但不能扩大,授权后复审和双方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可扩大保护范围或增加新的保护内容。再颁发程序中,如果要扩大保护范围,需在原始专利授权后两年内提出。这些修改限制确保了专利权人在程序中的修改行为不会对原有专利保护范围产生不合理的影响,同时也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七、美国专利授权后程序的意义与影响
(一)维护专利权稳定性
美国的专利授权后程序体系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多种维护专利权稳定性的途径。通过再颁发程序,专利权人可以纠正专利文件中的错误,确保专利的有效性。补充审查程序则帮助专利权人解决潜在的不公正行为指控,避免因未披露信息而导致专利权无法执行。这些程序的存在,使得专利权人在面对专利文件中的问题时,能够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补救,从而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
(二)确保专利质量
授权后复审和双方复审程序为第三方提供了挑战专利有效性的途径,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撤销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专利。通过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其他可专利性条件进行审查,这些程序能够确保专利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专利的整体质量。同时,专利权人在这些程序中也能够对专利进行重新审视和修正,进一步提升专利的质量。
(三)解决专利争议
再审查程序为专利权人和第三方提供了一个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的平台。在该程序中,双方可以通过提交证据、陈述意见等方式,就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辩论。最终,审查员将根据审查结果对专利的有效性作出判定,从而解决专利争议。这一程序的存在,有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专利纠纷,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
(四)促进专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美国的专利授权后程序体系通过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第三方的利益,促进了专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一方面,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各种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第三方也有机会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同时,这些程序的设置也有助于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及时解决专利问题,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结论
美国的专利授权后程序体系涵盖了再颁发程序、补充审查、再审查、授权后复审和双方复审程序等多种程序。这些程序在维护专利权稳定性、确保专利质量、解决专利争议以及促进专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各程序的详细介绍、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专利制度的运作机制,为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当前的全球科技竞争格局中,尽管我们目前接触到的美国专利授权后程序案例相对有限,但这一现状正随着中国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和企业专利出口活动的不断深入而逐渐改变。随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其专利布局和保护需求也日益增长。美国作为全球重要的专利市场之一,其专利授权后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些程序不仅关系到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还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利益。
因此,对于专利从业者而言,深入理解和研究美国专利授权后程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有助于在面对复杂的国际专利纠纷时,为专利权人提供更为精准和有效的法律建议,还能在专利申请和维护过程中,提前规划和规避潜在的风险。通过深入研究这些程序,专利从业者可以更好地把握美国专利制度的精髓,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保障。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中国企业在全球专利市场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专利从业者对美国专利授权后程序的掌握将变得更加重要。这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还能推动中国科技水平的整体提升,为国家的创新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