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鹿王”商标侵权案看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

2024-08-23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黄慧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判决该代理公司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100万元。此判决一出,引起商标代理行业哗然,更给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又在哪些环节“一错再错”,最终被判承担责任?

  第一,主观上,该代理公司明知自然人商某、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曾使用“九色鹿王”标识侵犯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鹿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明知后者的“鹿王”品牌在行业内已达到驰名程度,作为在“九色鹿王”一案中为商某等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在“多重明知”的前提下,再次采用类似手段、策划和组织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意不可谓不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该代理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该代理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他人处受让与“鹿王”高度近似的其他商标、重新递交商标申请均是出于不法目的——即从侵犯他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中牟利,却仍然接受委托,违背了代理机构负有的审慎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客观上,该代理公司继续为商某等人物色与“鹿王”高度近似的其他商标(即第11731605号“达鹿王及图”)以及提供注册香港某公司的建议;在物色到“合适”的近似商标后,又以自身名义与桐乡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就第11731605号商标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指定两家境内企业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是该商标再次转让前的实际控制人;还指导、协助商某等人以香港某公司名义重新申请注册“达鹿王”等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代理公司不仅与其他被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主观过错程度较高,其积极组织、引导、策划侵权等行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因果关系的贡献度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法谚有云,“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对专业代理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在从事商标代理等事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所有的申请和行为均合法有效,不能通过欺诈、误导或其他非法手段为委托人获得或维护知识产权。从某种程度上说,该代理公司的策划、建议确实“布局周密”,为其委托人从事新的侵权行为出谋划策,也基本达到其委托人的“预期目的”。然而,“不损害他人”意味着代理机构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同时,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秉持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为前提。只要代理机构从事的经营行为正常合法,对代理服务收取符合行情的报酬无可厚非,自然能得到“他应得的部分”。但是,法律绝对不会允许该代理公司因不法代理及侵权行为获利,反而必将让其付出代价,为其不法行为买单。

  其次,法院判决认为该代理公司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一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合理性分析:

  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该代理公司的职责不仅限于代理商标注册,还应当包括对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对于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乃至拒绝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识别潜在侵权行为的能力,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告知委托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降低侵权风险。在本案中,该代理公司不仅未能履行其审查职责,甚至越过了正常商标代理行为的边界,全程参与侵权行为的策划和实施,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代理公司的侵权行为是主客观统一的、一以贯之的系列操作,不仅包括前期的出谋划策,作为中间商帮忙物色、购买、转让其他近似的商标,还包括协助重新申请商标、协助其他被告非法使用侵权标识等种种行为。其利用专业知识,积极、主动、深度参与侵权,使得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不仅是对特定主体权益的侵害,也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还影响了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更有可能致使整个商标代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受损。在本案中,该代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合法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该代理公司与其他被告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因其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由于数人共同侵权无论在加害人数量还是侵权行为的危害上,社会危险程度和危害性都明显超过单独侵权行为,判决该代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从始至终,该代理公司不但没有指导委托人合法注册和使用商标,拒绝代理,反而为委托人的新的侵权行为提供引导、策划和帮助,违反了《商标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精神。本案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专业代理机构行为的严格约束,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代理机构与其他侵权人责任分配的一致性,从而兼顾和平衡了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与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既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过度限制代理行业的正常运作。

  再次,本案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警示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委托人的申请商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性。任何参与或协助侵权行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识别和预防,确保每一项服务都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标准。

  第二,代理机构应提高风险意识,对可能涉及侵权的商标申请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过失或故意而卷入侵权纠纷。同时,代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明确告知服务流程和法律责任,确保委托人了解其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第三,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审查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此外,还应定期对代理人员进行法律和职业道德培训与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确保服务质量和代理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不仅影响其自身的声誉和利益,还可能对整个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造成影响。通过本案判决,商标代理机构更应当认识到其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或者至少不应起到负面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在“鹿王”商标侵权案中判决商标代理机构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及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理且合法。这一判决不仅对涉案代理机构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也对整个商标代理行业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以此案为鉴,加强自身建设,确保提供的代理服务合法、合规,不损害真正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行业与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公平、透明的知识产权服务环境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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